“御可贡茶”与“漾漾好贡茶”之争持续发酵-深圳商标注册
“漾漾好贡茶”和“御可贡茶”之争持续发酵中,先来回顾两条本公众号发过的两条旧闻。
第一条,广东高院终审判决判决“御可贡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漾漾好贡茶”50万元经济损失,并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参考文章(看“贡茶”商标,教你如何判断组合商标的近似性)
第二条,为了证明对方仿冒自己的商标,样样好公司收集了相关物证,包括御可贡茶的彩色宣传册、奶茶打包包装袋、吸管等。除此之外,样样好公司还在深圳市福田公证处申请了网页证据保全,将广东贡茶公司官方网站的首页、公司简介、产品介绍等含有侵权商标的页面进行了公证保存,参考文章(从“贡茶”之争可以学到的商标维权及品牌保护经验)
如今,“漾漾好贡茶”和“御可贡茶”的商标战又进一步发展到商标的无效宣告。
申请人
漾漾好贡茶
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拥有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电视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的第8529436号“贡茶漾漾好GONGCHA及图”商标。
申请人主张:
1、争议商标与其商标在第35类构成近似;
2、申请人商标知名度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商标进行抢注,攀附他人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
1、相关媒体及申请人官网有关“漾漾好 贡茶 GONGCHA及图”商标及品牌宣传活动的报道材料;
2、申请人各地区的店铺材料;
3、央视网有关申请人“贡茶”品牌的报道材料;
4、申请人关联企业简介;
5、申请人关联企业“漾漾好 贡茶 GONGCHA及图”商标受保护的相关判决书复印件及相关媒体报道材料。
被申请人
御可贡茶
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的第35类的第13350309号“御可贡茶 YUKE GONGCHA 御可贡茶 世界好茶及图”商标(下称“争议商标”)。
商评委最终裁定: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1、两者商标在第35类未构成近似,不会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争议商标由文字“御可 贡茶 世界好茶”、汉语拼音“YUKE GONGCHA”和图形组成,引证商标由文字“漾漾好 贡茶”和图形构成。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虽均包含文字“贡茶”,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除文字“贡茶”之外,均另有其他识别要素加以区分。
二者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较大差异,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尚不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是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本案仅涉及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损害申请人的特定民事权益,不构成上述情形。
并且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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