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旗下360安全卫士品牌的第12961145号“ISC及图”商标,因与“红十字”标志近似,被予以无效宣告,奇虎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拥有360安全系列的产品。
诉争商标在被核准注册后,于2016年1月28日,山西省自然人张某对此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过审查,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奇虎公司不服判定,将商评委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诉争商标中较为突出醒目的图形部分中的“十字”标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上述的商标法是《日内瓦公约》在我国法律法规中的体现。
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主义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
《日内瓦公约》在我国法律中不仅体现在《商标法》中,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就有规定,红十字标志的标明使用,是标示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中规定“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商品的包装、公司的标志、工程设计、产品设计等。
“红十字”的英文为“red cross”。在西方语境下,“cross”用于表达十字架的形状。而中文中的“十”字与数学上的加号“+”与十字架的形状近乎一致。
在实践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各国红十字会在非战时标明性使用红十字标志的时候,为区分彼此,并不单纯使用白底红十字的图案。例如:中国红十字会的标志
所以,对《商标法》中“红十字”的概念不应局限于白底红“+”的理解,而是应结合现实情况来解释。通常与本国红十字会常用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禁止作为商标。
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1、诉争商标由两条麦穗围绕的太极球图形与英文字母“ISC”两部分组成,因诉争商标中未指定颜色,故在实际使用中存在白底红“+”的可能。
2、诉争商标的太极球图形与麦穗图形的组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的标志相比较,两者在图形设计、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
3、其中太极球与“红十字”的区别较为明显,并不构成近似商标,被裁定径行认定诉争商标中太极球图形中的“+”与红十字标志近似,并据此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应属不当,本院予以修正。
4、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且已构成我国法律法规中认定的“对红十字标志的滥用”情形,故驳回奇虎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也就是说,奇虎公司的这个争议商标的整体图形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的标志构成了近似,但是争议商标中的太极球图形中的"+"与红十字区别明显,并不构成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