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理由主要包括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绝对理由是《商标法》中所明令规定不允许注册商标的理由,而相对理由包括存在近似商标、在先注册商标权利障碍、商标本身缺乏显著性等。
针对不同的驳回理由,需要准备不同的驳回复审申请材料。若恰好存在企业商号与商标标志一致的情况,则不妨可以将此作为商标驳回复审的理由之一。
以下,知元将分几种情况讲述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使用企业商号与申请商标一致理由的相关案例。
该商标经复审后,评审意见认为申请人是国资委直属中央企业,由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其名称已依法登记。同时,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称的简称一致,且其简称经国资委批准。故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该商标经复审后,评审意见认为申请人在瑞士获准注册了“瑞士宝盛 Julius Bar”商标,且该商标已在我国第16类和第36类上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中文商号一致,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故其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赫田
该商标经复审后,评审意见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商号一致,本案不足以认定申请商标指向烈士姓名从而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图样:
该商标经复审后,评审意见认为申请商标汉字部分“安新控股”为申请人企业商号,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用作商标并指定使用在共有基金等复审服务项目上,可作为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主张申请商标是公司商号,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此主张并未得到认可,评审意见认为,申请商标中“国将”易使人理解为“国家的将帅”,以此作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张贴广告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主张申请商标是由企业商号构成,与申请人起到呼应的作用。此主张并未得到认可,评审意见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丢了么",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0类空气净化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 申请商标:晋翔生态 JINXIANG ECOLOGICAL 注册号:36162991
申请人:湖南晋翔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图样:
申请人主张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取自申请人的企业商号,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此主张并未得到认可,评审意见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生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商标与企业商号一致,会赋予申请商标显著性与可识别性,使申请商标具备其特殊含义,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若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如上述案例所提及的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当申请商标与商号一致,而申请人的商号同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申请人可通过此理由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主张商标的获准注册。但若申请人的商号并未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即使主张商标与商号一致使商标具有显著性等特征,也并不能得到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