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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性”案例
Aug 14,2019 | 类目:

导读

本文从海量评审案例选取出4件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主要是以《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为主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1、QLED商标无效宣告案

结果分析


1

申请人提交的百度百科、众多已在国内公开发表或出版的相关学术研究文章、媒体报道、学术论文、市场调研和发展趋势预测报告等证据明确表明QLED英文含义为Quantum Dot Light Emitting Diode,对应中文含义为量子点发光二极管或量子屏显示技术等,可以证明QLED作为量子点发光二极管的简称已经为相关技术领域所公认,作为显示技术领域的术语,产生了较大影响。

2

争议商标QLED作为量子点发光二极管的简称,使用在“遥控装置、触控式面板”等商品上,直接表示商品的技术特点,整体缺乏商标所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结论

该字母组合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本案指定商品上,属于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技术特点的情形,整体缺乏注册商标所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因此不应作为商标注册


2、“男人咳嗽声”(声音商标)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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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分析


1

申请商标为男人咳嗽的声音,指定使用在云计算等服务上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2

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申请商标在云计算等服务上的使用,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结论

考虑到声音商标的表现形式、使用方式等,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需要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


3、三维标志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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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分析


1

申请商标中瓶子的立体形状为申请人已经长期、大量使用在“海飞丝”洗发液、护发素商品上的包装物的立体形状,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已能够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故申请商标使用在“洗发液、护发素、洗发剂、干洗式洗发剂”商品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2

申请人未提交其在“肥皂”等其余商品上长期大量使用该三维标志的证据,估不能证明在其余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特征


结论

对于立体商标而言,行业通用或常用包装物的立体形状等,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但该立体形状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包装物的立体形状的,或者有足够证据证明行业通用或常用包装物的立体形状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除外。


4、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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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分析


申请商标用于其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保险承保”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表明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结论

通常企业全称不会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构成本条款所指的缺乏显著性的情形。且一旦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或商标被许可、转让给他人,势必会存在商标与其所有人、使用人名义不符的情况,进而导致消费者的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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