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介绍
知元公司客户的第27937126号商标(申请商标)被商评委认为与其他注册商标近似,于2018年8月收到驳回通知发文。
随后,客户委托我公司进行了驳回复审。
驳回复审策略
知元经过对案件的细致了解,认为申请商标除了指定使用的“眼镜;动画片”商品与引证商标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外,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部分商标上不构近似,此外,引证商标二在部分商品上连续3年未使用,已被撤销。
驳回复审结果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眼镜;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知元总结
因为,随着大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增加,商标申请数量也在逐年增加,商标审查员的工作量自然也有所增加,面对每天成千上百个商标申请,审查员的审查时间有限,难免有判定不够全面的时候。
所以,商标被驳回不是直接否定了商标不能注册,如果收到商标驳回通知后,认为驳回理由不能接受或是有疑问时,申请人还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的15天内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