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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特种兵”商标事件看品牌应如何起名
Jul 31,2019 | 类目:

近日,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萨公司)就“特种兵”商标事件发出以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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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萨公司为什么要发这份声明呢,从声明内容看应该是其商标的有效性、稳定性等受到一些同行的怀疑。知元商标就来分析一下这个声明,以及声明中提到和没提到的商标,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供食品行业从业者参考。

声明提到的"特种兵"商标

首先看声明中提到的35类“特种兵”商标,商标申请号16618998,查询中国商标网的最新状态,从声明所述行政判决书来看该商标申请并未注册成功,且已由法院判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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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该商标申请的第35类,系广告销售和市场相关类别,与苏萨公司本身所处的食品行业并无太大关系。

接下来看声明中提到的32类11118542号“特种兵”商标,这个类别的商品跟苏萨公司的椰汁产品倒是非常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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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元商标查询商标局官网得知,该商标于2014年07月21日注册,但目前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而且还受到不止一次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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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苏萨公司声明中提到的两个商标,一个是与其产品无关的类别,即使经过行政诉讼,经过司法审查后仍然没有注册成功;另一个商标虽然已经注册,但仍然接连受到对其注册合法性的质疑。

声明未提到的"特种兵"商标

为什么起个“特种兵”商标就这么不受待见呢?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分析一下苏萨公司声明中没有提到的其他商标,看看这些商标又是什么情况。

苏萨公司另一个第32类的7600566号“特种兵”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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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标于虽然于2012年01月28日注册成功,但目前的最新状态是无效宣告以及注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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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萨公司另一个在2016年申请的第32类19086693号“特种兵”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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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高院两级法院审理后,最终仍然驳回其商标申请,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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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上述4个“特种兵”商标的目前所处状态,2个商标经过法院审理最终无法注册,1个商标被宣告无效,1个商标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几乎苏萨公司申请的所有“特种兵”商标似乎都处在不利的状况中。

"特种兵"商标分析

为了探究上述状况发生的原因,就有必要看看各个商标的申请或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法律文件中对“特种兵”商标的分析。

在第7600566号“特种兵”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商评委认为,“特种兵”是众所周知的兵种名称,将其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将上述商品与军事物资联系起来,易对我国政治、军事等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特种兵”一词指国家军队中担负破袭敌方重要政治、经济、军事目标和执行其他特殊任务的特殊兵种,容易被中国相关公众认知为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特种部队具有关联,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影响,从而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应当不予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特种兵”是众所周知的兵种名称,将其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将上述商品与军事物资联系起来,可能对我国的政治、军事等方面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可以看到,无论是商评委,还是北京知产法院和北京高院,对使用“特种兵”商标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认识高度一致。苏萨公司那些剩下的“特种兵”商标,结果也是凶多吉少。

看完了“特种兵”商标的故事可以知道,如果选了一个法律上不认可的商标来命名自己的产品,要么商标无法注册成功,无法获得商标法保护,即使商标注册成功,后续也会遭遇法律上的挑战。

更重要的问题

除了“特种兵”商标不能用,还有哪些商标会遇到跟“特种兵”商标一样的情况?万一已经使用了跟“特种兵”类似的商标,除了商标不能注册,还有哪些不利的后果?

先看第一个问题。

在商评委,还是北京知产法院和北京高院的说理部分,都反复提到一个词“不良影响”。商标法对“不良影响”的规定见于第十条。

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些标志可分为以下几类:

  • 与中国、外国、国际组织、官方组织及军队的名称、标志、地点相关的,比如中南海、联合国、红十字、解放军等。

  • 与宗教、民族相关的;比如阿里巴巴的“达摩院”,武当,少林寺。

  • 带有欺骗性,容易引起误认的;

  • 有害公序良俗 ,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比如上述苏萨公司的“特种兵”商标,或者使用不规范汉字、乱改成语等,都具有不良影响。

所以为了防止再掉进这些坑,除了“特种兵”商标这种商标不能用,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这些标志也不能用作品牌名。

再看第二个问题。

商标法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规定了三种情形:

  •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先说第二种和第三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见于商标法第十一条,主要针对商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的情况,这些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后,仍然可以获得商标注册。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见于商标法第十三、十五和十六条,是针对特定申请人使用标志可能引起误认的规定,但不会引起误会的原权利人还是可以使用这些商标。

选择第十条列举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后果,不仅商标无法注册,而且无法得到其他法律的保护。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事人请求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司法解释所说的"不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并不以商标驳回通知为准,因为商标驳回通知未经司法审查,不具参考价值,应当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文书为准。因此遇到商标法第十条的商标驳回理由通知,就不要轻易提起行政诉讼了,免得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

如果你已经在用这些"不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想越陷越深的话,知元商标建议你,还是尽早换一个商标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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