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顺利通过审查获准注册,是每个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机构的梦想。那么在商标和品牌命名上有没有特别的诀窍能提高商标申请通过率呢?以下知元商标就根据商标审查标准以及商标申请实例来告诉大家。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商标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但在实际审查中,如果申请商标的首字或首词与在先申请的商标首词相同,就会给商标审查员先入为主地留下标“近似商标”的印象,即使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读音或整体视觉形象与在先商标区别明显,这一印象也不容易摆脱。
因此商标申请人在对一个品牌选择和投入之前,为了避免后期人力物力的损耗,就要尽量避免与在先商标在首词上相同或高度近似。
深圳中南众创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是由中南大学与深圳中南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合作创建的公司,简称“中南众创”,业务以初创企业孵化、投资及加速为主。为了与企业字号统一使用,该公司将“中南众创”在第36类进行了注册,商标标志如下:
在商标初审中,商标局审查员认为该申请商标与以下三个引证商标构成了近似,经过驳回复审,商评委仍然维持了商标驳回的结果。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引证商标3
从“中南众创”商标产生的渊源来看,申请商标并没有抄袭他人商标,其本身具有固有显著性。
从整体含义上来区别,申请商标“中南众创”与三个引证商标整体含义明显不同,而且在中文中“中南”二字是一般泛指中南地区,在本商标中意指中南大学。三个引证商标排除“中南”二字,其他文字其固有显著性也都很弱,因此只能从整体上进行判断。
其中引证商标1“ ”的含义为“中南地区的传播媒介”,引证商标2“ ”的含义为“中南地区的图书、书刊编印的传播团体”,引证商标3“ ”的含义为“中南地区做抵押、典当担保的服务”。
申请商标“中南众创”根据其产生的渊源,其实际含义为“中南大学支持大众创新、创业”,也可理为“中南地区的创新、创业”,其整体含义与三个引证商标的含义差别非常明显。
因为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整体,所以从整体外观上来判断,申请仅仅表示地区的辅助词“中南”与引证商标商标一样,而其他文字均与引证商标不同,字形也不近似,致使申请商标整体外观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也明显不同,且申请商标的整体读音、整体含义也与上述三个引证商标相去甚远。
按照审查标准,从商标的音、形、义三方面去判断,申请商标与上述三个引证商标区别明显,申请商标都难以构成上述三个引证商标的近似商标,但“中南众创”的申请结果仍然遭到驳回。如果申请人坚持到底,就驳回复审结果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也许会有不一样的结果。
我们再来看看在第36类的类似服务群组3602、3604、3606、3608中首词为汉字“中南”且已注册成功且目前有效的商标,一共有34个商标注册成功。
最早的商标申请日期为2004年08月06日中南大学申请注册的“中南大学”商标,在引证商标1的申请日2009年08月28日以前在相似服务类已经申请注册有“中南恒展”、“中南明珠”、“中南礼品城”、“中南世纪城”、“中南森海湾”,其他27个商标在类似服务的申请日期均晚于引证商标1和引证商标2的申请日期。
以下为部分在先商标:
可以看到在引证商标1、2申请日以前,已经有很多包含首词是“中南”的在先申请商标,为什么引证商标1、2能够获准注册,为什么在引证商标1、2之后申请的首词包含有“中南”的其他商标(包括引证商标3)也能获得注册,唯独“中南众创”不能获得核准通过。
有人说对这种审查标准明显前后不一的情况,就没有办法补救了吗?要知道商评委对这种情况早就是见怪不怪了,申请人要是提出这种疑问,商评委轻飘飘丢给你一句“个案审查原则”就可以蒙混过关了,如果申请人坚持要个说法,还可以继续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对商标申请人而言,如果你没有跟商标局和商评委死磕到底的勇气和准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及司法程序,现实的选择是,在设计商标时,最好首字或首词与他人在先申请的商标读音及字形有明显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