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搜索是搜索引擎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向广告商出售关键词,广告商可以自行选定关键词并按照用户的点击率进行付费的一种新的网络营销模式,是一种关键词广告(关键词竞价排名)模式。
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是否构成侵权,虽然在《商标法》中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判定“搜索关键词”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商标使用”的行为要件和“混淆可能性”标准。
一、“搜索关键词”的使用为商标使用行为
将商标用于搜索关键词是商标的隐性使用,将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进行商品或商家广告推广宣传属于一种商业性使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二、“搜索关键词使用”存在使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
消费者在通过关键词搜索进入广告链接网站时,误认为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广告者与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了混淆,但是当消费者进入广告链接网站界面后,能够清楚地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消费者进行消费时,虽并未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但是广告者利用他人商标承载的“商誉”进行宣传自身的商品或服务,会激发潜在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使得潜在消费者和既有消费者流失。
在实务中,由于“搜索关键词”的广告侵权的侵权损失或利得的数据难以确定,所以一般选择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投诉,将对方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关键词下架。
例如中国领先的精选正品特卖电商平台“特奢汇”,为深圳市知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客户深圳市回亿科技有限公司(回亿公司)所拥有,在全国100个城市完成布局,服务团队超过8000人,“特奢汇”品牌在特卖电商平台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回亿公司在35类及其他类均注册了商标“特奢汇”。
深圳知元知识产权公司在处理“特奢汇”商标相关事务中,发现上海领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百度上通过购买“特奢汇”关键词,将深圳市回亿科技有限公司的通过购买“特奢汇”这个关键词创设一个吸引消费者的机会,利用“特奢汇”的商业信誉,依赖“特奢汇”商标来投放自己的商业或服务广告。
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深圳市回亿科技有限公司的“特奢汇”商标进行检索时,搜索结果的第一条,其网页链接为上海领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爱奢汇”商城网站。
消费者在输入“特奢汇”关键词时,看到结果里面第一条结果就会误认为靠前的www.iluxday.com就是“特奢汇”商标所有者的网站,即使打开“爱奢汇”的商城网站,消费者也是傻傻分不清,到底是“爱奢汇”还是“特奢汇”的商城,因为“爱奢汇”与“特奢汇”名称是如此相似,仅有一字之差,消费者打开该链接网站页面是这样的
深圳知元知识产权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通知回亿,并建议回亿公司以其拥有的商标证书向百度进行商标侵权投诉。
通过向百度服务中心投诉,上海领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销了“特奢汇”这一搜索关键词,·回亿公司和“特奢汇”也通过商标注册维护了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