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酷公司申请第13835404号商标“YOUKU”被驳回,一审法院驳回优酷公司的诉讼请求,优酷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指定使用商品为:已编码钥匙卡;电子图书阅读器;平板电脑;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视频游戏机用内存卡;智能手机;3D眼镜;可视婴儿监控器;婴儿监控器;打印件和复印件用未填充的鼓粉盒。
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是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前身,于2017年7月6日更为现名。经营范围有:研究、开发、生产计算机软硬件;提供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服务及计算机应用系统安装及维修;提供自产产品的技术及商务咨询等。
指定使用商品为:计算机外围设备;电话机套;手提电话;扬声器音箱;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摄像机;电池;眼镜;电开关。据知元商标查询時尚品牌有限公司是一家香港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20日。
1、诉争商标”YOUKU”在互联网行业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经和优酷公司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引证商标的主体识别部分为汉字“佑酷”,诉争商标为英文商标,两者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5939386号“优酷youku世界都在看”商标在第9139764号商标争议案中已被商评委认定为第41类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文娱活动、娱乐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诉争商标由字母“YOUKU“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佑酷“和字母”YOUKU“组合构成,其中字母”YOUKU“为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同时引证商标完整地包含了诉争商标,两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使公众误认商品来源,故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同一个人若注册多个商标,其每个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同时,一个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不能延及到另一个商标,因此虽然优酷公司主张的其他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但不能延及到本案的诉争商标,也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使用中已经具有相应的知名度。
优酷公司虽然主张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申请,但现有证据中,无引证商标已经被相关机关宣告无效的证据,因此引证商标仍未有效的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
也就是说,优酷商标的上诉又失败了,商标还是不能注册。
除了上述的"YOUKU"商标被驳回,优酷公司申请的许多"YOUKU"商标也被驳回了,无一例外都是由于构成近似商标而被驳回的。
此前优酷商标提出的对"佑酷YOUKU"无效宣告的的请求,并没有被通过,所以,这个“佑酷YOUKU”商标还将成为优酷公司申请"YOUKU"相关商标的一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