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途牛公司)于2006年12月在南京成立,提供由北京、天津等64个城市出发的旅游产品预订服务,在国内旅游业界有一定的影响力。
2008年途牛公司申请了6631862号商标,并于2010年获准注册,指定的服务为跟途牛公司核心业务紧密相关的“旅游安排”等项目。
2014年青岛百奕名车汇商贸有限公司(青岛百奕公司)申请了16004180号商标,并于2016年获准注册,指定的服务类别“折叠式躺椅”等商品。
虽然都是叫“途牛”,但青岛百奕公司的“途牛”商标指定的商品并不是旅游服务,而且也通过商标申请核准注册了。
途牛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对第16004180号“途牛”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为此向商评委提交了以下证据
其中知元认为最最重要的即为第2点证据中的“认驰证明”,也就是商标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明。
在先商标在观光旅游等服务上通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销售,已为我国广大公众所熟知。
在后商标“途牛”与申请人在后商标“途牛”文字构成相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申请人所述旅游行业必需品,存在一定关联性。
申请人申请注册在后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复制和抄袭,在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在后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
在后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知元商标认为,上述无效宣告裁定的关键点在于
在先商标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在先商标有一定的关联性
一个品牌的成长难免会遇到成长的烦恼,其中一个最大的问题是被山寨,而且是在跟自己的主营业务有所联系的产品或服务上被山寨。
要解决这个问题有两个办法:
一是品牌全类注册,典型的如小米,在小米品牌筹划之初,就将小米在商标的所有45个类别上全部申请注册,走好自己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
这种模式适用于将品牌保护视为企业生死存亡之大事,有着强烈决心保护好品牌的企业。缺点是,前期费用投入大;优点是,后期人力和费用投入小。
二是认定驰名商标,开始的商标只注册核心业务类别,待核心业务品牌有一定影响力之后,再将核心业务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如上文的“途牛”商标案例所述,之后以认驰的事实来阻止其他山寨产品。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前期费用投入小;缺点是,后期人力和费用投入非常大,需要有一个强大的法务部来盯着其他类别的商标注册进行打击,而且商标争议的费用远大于商标注册的费用,另外也只能阻止与核心类别商标有一定联系的商标,可参见驰名商标是否在所有类别都受到保护这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