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下关沱茶集团”)因在茶饼内外包装上突出使用“金戈铁马”字样,侵犯曹晓东第5492697注册商标商标权。
被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停止销售有“金戈铁马”标志的侵权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
下关沱茶集团在诉讼中提出,“金戈铁马”是我国的一个成语它不具备独创性和显著性,且其在下关沱茶集团在诉讼中提出:
“金戈铁马”是我国的一个成语它不具备独创性和显著性,这种注册商标不能排斥其他人合理使用该成语。
下关沱茶集团使用“金戈铁马”时,并不是单独使用这四个字,而是“甲午金戈铁马铁饼”这几个字连在一起使用的。“甲午金戈铁马铁饼”只是被告生产的系列产品的名称,并不是作为商标使用。
下关沱茶集团所拥有的“下关沱茶”(第12201774号)注册商标,在其商品上都有突出显示,“下关沱茶”商标的知名度,远远高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商品没有必要攀附涉案商标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金戈铁马”虽然是文学作品中的常见词汇,但其注册使用在第30类茶、蜂蜜、糖、咖啡等商品上具有显著性,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曹晓冬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权并不因该词汇常出现在文字作品中而与一般注册商标有所不同。
2014年,下关沱茶集团在其生产的金印系列产品包装上,使用了“甲午金戈铁马铁饼”字样,字体为简体字,其中”甲午”及”铁饼”字体较小;
而”金戈铁马”四字字体较大,且位于茶饼外包装及内包装的显著位置,在“金戈铁马”四字旁边还配有一匹呈现奔跑状态马的图案,并在内、外包装上标注有“下关沱茶”字样,一审法院认定下关沱茶集团使用的“金戈铁马”是作为商品装潢的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曹晓冬的涉案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该行为侵犯了曹晓冬对涉案商标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维持该判决。
最高法院认为:
即便“下关沱茶”商标较“金戈铁马”商标具有更高的知名度,被诉侵权商品没有攀附涉案商标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的可能性,但注册商标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标识,且相关公众是否会混淆误认。
既包括将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误认为商标权人的商品或者与商标权人有某种联系,也包括将商标权人的商品误认为,被诉侵权人的商品或者误认商标权人与被诉侵权人有某种联系。
妨碍商标权人行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而实质性妨碍该注册商标发挥识别作用。
下关沱茶集团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金戈铁马”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侵犯了曹晓冬对第5492697号“金戈铁马”注册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产品名称构思时,即便所用是常用词语或是文学名著等摘录词汇,也需及时绕开注册商标,避免不必要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