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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版《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修改
Jan 08,2025 | 类目:

2025年版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相对于2012年版的主要修改包括:

  1. 明确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原则

    • 2025年版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增加调解原则

    • 2025年版第五条增加了关于调解的规定,明确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要求

    • 2025年版第六条增加了对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的资格要求,要求其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

  4. 行政复议范围扩展

    • 2025年版第七条增加了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范围。

  5.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调整

    • 2025年版第十条对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处理方式,并增加了最长申请期限的规定。

  6. 行政复议申请方式的多样化

    • 2025年版第十四条增加了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并明确了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处理流程。

  7. 行政复议审查期限的明确

    • 2025年版第十七条明确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和处理方式,包括补正材料的提交期限和处理方式。

  8.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

    • 2025年版第十九条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警告或通报批评、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的案件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9. 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情形的细化

    • 2025年版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对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并明确了中止和终止的处理流程。

  10.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和条件

    • 2025年版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和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维持、履行、撤销、确认违法、无效和变更等决定类型。

  11. 行政复议调解和和解的规定

    • 2025年版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增加了关于行政复议调解和和解的规定,明确了调解书的制作和生效条件,以及和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要求。

  12. 行政复议期限的调整

    • 2025年版第三十七条对行政复议期限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并规定了延长期限的条件和上限。

  13. 行政复议意见书的制发

    • 2025年版第三十九条增加了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单位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规定,并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在收到意见书后六十日内报送纠正情况。

  14. 法律责任的规定

    • 2025年版第四十条对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政务处分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15. 期间计算的规定

    • 2025年版第四十一条对期间的计算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期间开始之日的计算和期间届满日期的处理。

  16. 适用范围和施行日期

    • 2025年版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性,第四十四条明确了本规程的施行日期和旧规程的废止。

这些修改使得2025年版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更加完善和具体,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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