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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组合商标与文字商标近似判定
Jul 24,2019 | 类目:

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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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新龙米业有限公司于2002年注册了“寒育HY及图”商标(简称在先商标)在第30类,米; 谷类制品; 食用面粉; 玉米粉; 挂面;等商品上。

后申请者崔海文于2015年成功注册“方正寒育”商标(简称在后商标)在第30类,谷物制品; 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 米粉糊; 等商品上。

随后,宝兴新龙米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方正寒育”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宣告结果


商评委裁定在后商标无效,历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院两审诉讼程序,最终在后商标“方正寒育”维持无效。


无效宣告裁定及法院判决


  1. 方正县是黑龙江省大米的优质产区,“方正”是在后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商标整体上未能产生区别于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

  2. 在先商标是由汉字“寒育”、字母“HY”及圆形弧线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根据相关公众对图文组合商标的认读习惯,“寒育”是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在后商标“方正寒育”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寒育”,且其含义并未发生明显不同,相关公众容易产生混淆误认。


知元总结分析


如何判断图文组合商标与文字商标是否近似?

  • 明确主要识别部分

    对于在我国注册的图文组合商标,其主要识别部分一般还是以文字部分为主。

  • 是否有产生新含义

    选择与他人臆造文字部分、在文字部分基础上添加固有词汇、形容词等方式,均不能形成与权利商标相区分的、新的含义。

  • 是否容易造成混淆

    本案中,权利商标文字部分为“寒育”,权利人主体地处方正县,争议商标不仅不能与权利商标区分,反而会进一步造成与权利商标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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