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许多围绕着35类商标的侵权诉讼纠纷以超高诉讼标的、超长诉讼时间频频引得关注。那么,第35类商标究竟是什么呢?35类商标真的是“万能商标”吗?本文将通过解析“百果园”商标侵权诉讼案件,详谈第35类商标众说纷纭的几个问题。
1 基本案情
原告:东方祥麟菜果基地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农业种植、养殖业(自产自销、批发零售)、产品初加工、农副产品,食用菌经销。东方祥麟公司拥有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31类1466895号“百果园”商标,核定使用在“鲜水果、甘蔗、新鲜蔬菜”等商品上。
被告: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百果园是国内知名的水果连锁专卖店,拥有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9类、第35类“百果园”商标,并在水果门店招牌、官方微博、小程序、饿了么、支付宝、大众点评等使用“百果园”标识。
原告诉称被告商标性使用“百果园”标识销售鲜水果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与诉讼费用等共计9100万元。
原告被告商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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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与理由
泉州中院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9万多元,由原告东方祥麟公司负担。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判决书全文。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使用“百果园”标识的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即深圳百果园公司有无超出核定商品(第35类)的范围进行使用,与东方祥麟公司商标造成近似?
根据深圳百果园公司提供的其与果农、水果种植企业等水果源头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可见深圳百果园公司不是一家种植水果的农业企业,而是在商品流通领域以提供水果销售、加工及配套服务为主的服务型企业。提供的服务属于为销售商品提供的综合便利服务行为。属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
同时,被告经过多年的经营,在商业上已经形成较大的市场规模,而原告并未进入商品零售行业,两者所属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同,共存于市场并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
综上,深圳百果园公司并未侵犯东方祥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3 知元评析
第35类商标处于商品类与服务类二者中间的位置,细看其分类,都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要用到的服务。
商标的产生,究其本源,是用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所谓商品,是指市场上出售的货物,是用来与他人交换的产品或服务,或者用于满足购买者欲望和需求的产品。
不管哪一种定义,其中所提到的“出售”、“交换”或“购买”都表明,商标所用来标识的产品或服务不是用来自给自足、自产自销、自娱自乐的,而是用来参与市场交换的。
如果一个产品或服务只是用来满足生产者自己的需求,并没有在市场上流通,也就不需要识别其来源,也不需要商标。更进一步的说明可参见我就开个小店,需要注册35类商标吗这篇文章。
面对第35类商标,不少企业都会有以下疑问:
第35类商标下的服务总的来说是为别人销售、推广。若企业只在已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内生产、经营、销售,都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对商标的正当使用,并没有侵犯他人在第35类商标上的权利,不存在涉诉或侵权风险。
①如果被抢注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可根据《商标法》第四条、《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等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②如果被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可根据《商标法》第四条、《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等向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
③如果被抢注商标在注册后长期没有进行使用,可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商标法》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建议注册35类。
许多传统企业认为,自己的产品属于商标分类的前34类,只要注册了与企业生产产品类别相应的商标就可以了。
但实际上,第35类商标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其有助于对企业的经营或管理,有助于由企业广告部门为各种商品或服务提供服务、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
注册了第35类商标,就是把市场推广的主动权握在了手中,即可以规避他人对本企业商标的恶意攀附,也能为企业未来的扩大发展奠定基础。因此,为了保护企业品牌利益,在商标注册时,应考虑将第35类商标作为防御商标予以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