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法中“商标的使用”定义及在先使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正当理由停止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里的“使用”,通常指的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对于只在国内生产,但不在国内销售,主要用于出口的商标(以下简称OEM商标),其在中国的“使用”认定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但并非完全不被认可。关键在于能否证明该商标在中国境内进行了商业活动,并且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OEM商标应该提供哪些使用证据以避免商标被撤销
针对只在国内生产出口销售到国外的产品商标,在面临撤销申请时,可以提供以下类型的使用证据:
生产环节的证据:
生产合同/订单:
原材料采购单据:
生产记录:
质检报告:
产品照片/视频:
出口环节的证据:
出口报关单:
销售合同/订单:
发货单/提单:
外汇结算凭证:
与国外客户的往来函件/邮件:
推广宣传环节的证据(即使主要面向国外):
针对国外市场的宣传资料:
参加国外展会的证据:
与涉案商标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文件:
其他辅助证据:
海关备案记录:
企业网站信息:
相关媒体报道:
OEM商标提供使用证据的注意事项
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至关重要。
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保留原始凭证。
及时提供证据。
商标局对OEM商标提供使用证据的观点变化
由于商标评审案件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且判决结果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很难找到完全相同的公开案例进行参考。但是,根据以往的商标评审实践,可以总结出一些普遍的原则和趋势:
早期观点:
观点转变:
当前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