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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遵守审查一致性原则吗
Jul 25,2019 | 类目:

商标的审查一致性原则是要求商标局和商评委在审查过程中保持审查和审理标准的一致性、连续性,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其中既包括对事实的审查,也包括对法律的适用。

每当商标申请人对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提出质疑时

商标局经常援引商标个案审查原则,来回避对商标审查质量的批判。商标个案审查原则是指,由于不同商标案例之间情况不同,故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对“不同情况不同处理”,排除对在先案例的类推适用,仅指对案件事实的判断。

因此,商标的审查一致性原则是基础,个案审查原则是基于案件的独特性,对先前案例适用的排除。如果在完全没有个案因素的情况下,个案审查原则就没有适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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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验商标的审查一致性原则最典型的情况是,同一个商标两次完全相同的申请,“在后申请”的驳回通知中,能否引入“在先申请”的驳回通知中并未指出,且在“在先申请”之前已经存在的引证商标(以下简称“同案引新”)。

最高院在盖璞内衣与商评委行政裁决申诉行政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除非申请商标有必须要特殊考量的个案因素,并予以释明,否则就应当同案同判,以维持审查标准的统一性与连续性,保护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商标评审及司法审查程序虽然要考虑个案情况,但审查的基本依据均为商标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亦不能以个案审查为由而忽视执法标准的统一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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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元商标在研究商标驳回复审案例中发现,上海始祖鸟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始祖鸟公司”)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就遇到了“同案引新”的情况。

2013年4月,始祖鸟公司申请在第25类商品类别上注册HappyTee商标(申请号12505755),被商标局驳回。2016年8月,始祖鸟公司再次申请在第25类上注册HappyTee商标(注册号21002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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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祖鸟公司两次申请的HappyTee商标十分近似,仅存在细微的颜色差别。但根据始祖鸟公司在复审时所述,商标局对两次申请驳回时引证的商标并不一致,而且在后一次驳回时引入了第一次申请前已经存在的引证商标。

在后一次申请的第21002384号“HappyTee”商标驳回决定中,商标局引证的两个商标申请日分别为2011年1月和2001年1月,均早于始祖鸟公司2013年提出第12505755号“HappyTee”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

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商标局在处理始祖鸟公司第二次申请时,对申请日早于2013年4月28日的注册商标是否相近似,应作出相同的判断。因此,即使商标局在两次驳回决定中引证不同的商标,区别也应当为申请日在两次申请(2013年4月28日至2016年8月16日)之间的商标。

在对始祖鸟公司的两次申请进行审查时,商标局未遵循审查一致性原则,侵犯了商标申请人的信赖利益。始祖鸟公司以此作为复审理由之一,向商评委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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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的是,虽然商评委在复审时对始祖鸟公司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但在裁判文书中并未商标局是否违反对审查一致性原则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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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伴公司”)也碰到“同案引新”的商标审查。有伴公司于2017年向商标局申请在第25类“袜; 童装; 手套(服装); 围巾; 婴儿全套衣; 服装; 鞋; 帽子; 皮带(服饰用);浴帽“上申请注册“图形”商标(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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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商标局驳回了除“浴帽”之外的其他商品项目的申请,理由是与第95994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

第96375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两商标相近似:        

2018年5月,有伴公司再次就同一商标,在第25类“服装; 童装; 婴儿全套衣; 鞋; 帽子; 袜; 手套(服装); 围巾; 皮带(服饰用); 浴帽”上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及申请注册项目与2017年完全相同)。

这次商标局同样驳回了除“浴帽”之外的注册申请,理由是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以及第92750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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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引证商标一、二与第一次申请时商标局所作决定引证的商标相同。

引证商标三,是由泉州市美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申请,商标局2012年4月核准注册的,引证商标三的注册时间早于有伴公司2017年的注册申请,但是商标局在第一次审查决定中并未将其列为驳回申请的理由。

如果商标局和商评委任由这种“同案引新“的状况不断发生且不予纠正,申请人将因为无法预见下一次申请同样的商标时,商标局是否还会引入更多在前次申请之前就已经存在的旧商标而无所适从,从而破坏商标注册秩序。

具体到有伴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我们认为,商标局在处理两个完全相同的商标注册申请时,并不存在必须要特殊考量的个案因素,按照最高院的行政判决书所述,应当同案同判,以维持审查标准的统一性与连续性,保护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

期待商评委能对这种“同案引新”的乱象予以拨乱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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