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理由主要包括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绝对理由是《商标法》中所明令规定不允许注册商标的理由,而相对理由包括存在近似商标、在先注册商标权利障碍、商标本身缺乏显著性等。
针对不同的驳回理由,需要准备不同的驳回复审申请材料。若恰好存在企业商号与商标标志一致的情况,则不妨可以将此作为商标驳回复审的理由之一。
以下,知元将分几种情况讲述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使用企业商号与申请商标一致理由的相关案例。
无引证商标的情况
申请商标图样:
注册号:36162991
申请人:湖南晋翔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图样:
商标法相关条文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存在引证商标的情况
注册号:26685304
申请人: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图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