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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画作品著作权
Aug 17,2020 | 类目:

一、书画版权保护期限

个人自其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至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自该作品发表之日起,到发表之日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作品始终没有发表的,自作品创作完成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二、法律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作品的作者是公民的,保护期限至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品的作者是法人、其他组织的,保护期限到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字画作品,从著作权法上说,作品发布之日起,作者即拥有了著作权。 


一、 如何取得著作权: 

著作权的取得,是指著作权人取得了著作权法的保护。各国法律对著作权的取得条件有不同要求,主要分为自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大类。  

(1)自动取得是指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不需要履行任何批准或登记手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这种自动取得制度,我国也是采取这种制度。  

(2)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或批准后才能产生著作权,而不是自动产生。少数国家采取这种制度。

  

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的,无须经过任何批准或登记手续。此外,无论作品是否发表,只要作品已经创作完成就能取得著作权的保护。     


三、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      

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一)人身权(亦称精神权利):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发表或不发表其作品,在不同场合发表;  

(2)署名权,以在其作品上署真名、假名,或不署名,或以后署名;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比如授权出版社的编辑修改;  

(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他人不得分割、断章取义、歪曲、篡改; 

 

(二)财产权(经济权利):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经济效益:复制、翻译、改编、表演、广播、展览、拍制电影、电视或录音等;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数字化或非数字化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在现场直接公开再现作品,以及通过放映机、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间接公开再现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首次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改变原作品的表现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原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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