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注册是否可以使用?
答: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的法例并无规定必须将商标注册后,方可使用在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上。
未经注册商标之使用人没有专属使用权,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商标注册后可以获得什麽保护?
答:不论商标注册与否,任何商标持有人均可根据「商法典」中的“不正当竞争诉讼”来保护其商标。“不正当竞争诉讼”必须证实商标享有声誉以及商标持有人蒙受了损失。
如根据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将商标注册,商标持有人便有权禁止第三者在未徵得其本人同意之前,将其商标或一个几可乱真的近似商标,用于与注册有关的产品或服务,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上。
因此,注册所给予的商标专有权比较「商法典」的权利易于成立。
商标注册一般需时多久?
答:在资料齐备且没有第三人提出声明异议的情况下,商标的注册一般约需六个月。
刊登广告是否属于商标使用的方式?
答:是,刊登广告是为了让消费者从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在形象上接受某种商品,并且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起该种商品与特定的商标或者厂商之间的联系。
商标拥有人去世后,商标专属权归何人所有?
答:商标拥有人去世后,该注册商标的专属权由其合法继承人所有,并应办理相关手续。
拟申请注册之商标带有颜色时,应怎样表示于商标申请之中?
答:由于刊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的公告为黑白色,因此申请注册带有颜色的商标时,应于申请书中以文字形式表述其颜色及相关说明。
提前检索有哪些好处?
答:提前检索可让商标申请人查阅已在澳门申请商标注册的资料,尽量减低因与已注册商标相似而不获注册的障碍。
经济局从2005年2月1日起推出商标注册网上查询服务,为各界人士提供便利,缩短商标注册的时间。
在进行商标检索时发现,有一个已注册的文字商标与拟申请注册的混合商标的文字部份相同,该混合商标是否仍可申请商标注册?
答:对于文字和图形结合的商标,既要进行整体比较,又要对商标的主要部份进行比较,因为商标的文字读音、含义、整体结构、字数、排列方式以及图形或文字在商标中是否属于显着部份等等,都作为考虑的因素。所以,是否可以得到商标注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宗旨是不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或混淆。
商标申请人对甚麽字词、标记或标志不具有专属使用权?
答:如果一个商标包括了可表示产品或服务之种类、质量、用途、价值、来源地等标记,或现代语言,或在商业实务中惯常使用之标记或标志,则这些标记或标志不视为由申请人所专用,即该申请人对其不具有“专属使用权”。
例如:申请人申请注册“XX银行”、“XX饼店”,对于其中的“银行”和“饼店”,申请人是不具有专属使用权的。
商标是否能获取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区的保护?
答: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商标注册制度具有地域性,而且商标法例只保护在本澳批予的商标。若希望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受保护,则必须在该等国家或地区另行申请。
内地注册商标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否生效?
答:正因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商标注册制度具有地域性,本澳的商标法例只保护在本地区批予的商标。因此,在澳门特区以外注册的商标,欲在本澳得到保护,还必须根据澳门特区法规重新申请。
如何把产品或服务分类?
答:申请人可参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订定的《尼斯分类》,对使用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分类。关于具体细节,请浏览以下网址http://bo.io.gov.mo/bo/ii/2009/20/aviso10_cn.asp。
一个商标拟用于多种不同类别的产品或服务,应如何办理申请手续?
答: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二百零四条“注册申请及商标注册之单一性”的规定,一份申请只可填写单一类别的产品或服务,如欲用于不同类别的产品或服务,则需作多份申请。例如,拟把商标注册于服装及美容院,则需填写两份申请。
在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何时需要递交授权书?
答:如果申请人并非持有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的人士或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即公司、社团等),则必须委托以下人士作为代理人,并递交有效的授权书:
在澳门律师公会注册的律师;
持有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的人士;
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
如授权书(须经适当认证并确认授权人身份及行使该授权的权力)非以本地区正式语文作出,则需一并递交经适当认证之本特区任一正式语文(中文或葡文)的译本及翻译证明书。
授权书及其译本须贴上多少面值的印花?
答:授权书授予权限的一版需贴上澳门币25元的印花,其馀每一版则需贴上澳门币5元之印花。授权书之译本(连同翻译证明书)第一版需贴上澳门币15元的印花,其馀每一版则需贴上澳门币5元之印花。
如何填写及递交商标注册申请表格?
答:申请人须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表格,按需要连同授权书、优先权文件、其他许可证明文件及其中文或葡文译本,向知识产权厅提交。
怎样查看商标公告?
答:《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的工业产权保护通告可透过印澳门经济局网页内“知识产权-特区公报(各项工业产权通告)”栏目或印务局网页http://www.io.gov.mo查阅。
如何提出商标异议?
答:自商标申请公告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日起计两个月内,任何人士均可就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以书面方式向知识产权厅提出声明异议。 异议人须填写“其他行为申请书”,连同一式两份的异议文件,向知识产权厅递交及缴纳相应的费用。
怎样办理商标的转让手续?
答:已注册的商标可带备转让的证明文件,填写“其他行为申请书”,向知识产权厅递交及缴纳相应的费用,尚处申请阶段的商标则仅需填写“其他行为申请书”及附带转让文件,并缴纳有关费用。
公司名称或地址改变后,应办理哪些变更手续?
答:公司的名称或地址变更后,须填写“其他行为申请书”,按要求递交申请。
如何办理商标续期申请?
答:商标注册自批准日起计七年有效,且得以相同期限不限次数续展。
注册商标续期申请应在有效期的最后六个月内提交。商标持有人须透过填写“其他行为申请书”,向知识产权厅递交及缴纳续期费用。
商标有效期届满后六个月,尚可连同额外费用一并缴纳续期费用,超逾有效期后六个月,则商标失效,如欲保护需重新办理有关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被拒绝后,可以怎麽办?
答:核准或拒绝注册之批示,均公告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二百七十五条第a项之规定,赋予之决定均可向普通管辖法院(第一审法院)提起上诉,并根据同一法律制度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上诉应自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