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尔商标注册的主管部门是工业部下属的工业局(Department of Industry, DOI)。
尼泊尔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受 2022 年《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法》(1965 年) 的管辖。
尼泊尔已加入的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尼泊尔于 1997 年成为成员。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尼泊尔尚未加入的条约
《马德里议定书》,因此只能以单独注册的方式注册尼泊尔商标。
《专利合作条约》(PCT)。
企业营业执照。
商标图样。
商标代理委托书。
申请人本国的商标注册证书的核证副本和在尼泊尔的服务地址。
申请注册不同类别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应当单独提出申请,不支持一标多类。
如果该商标被认为对任何个人或机构的尊严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此类商标对公众或者国家利益产生不良影响,
如果此类商标影响任何其他人的商标商誉,或
如果该商标已经以他人的名义注册。
尼泊尔商标分类适用以商标注册为目的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
商标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如果认为可以注册,工业部将以申请人的名义注册该商标并颁发证书。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商标注册费。
注册商标持有人对商标享有的权利,自注册之日起七年。
注册商标持有人应当自商标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5日内续展商标。
如果商标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未投入使用,工业部可以取消该商标的注册。
工业部可以公布已注册的商标以及有关其更新和注销注册的声明,供公众参考。
任何人如对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声明有任何投诉,可在该声明公告后35天内向工业部提出投诉,工业部应通过审查此类投诉采取必要行动。
如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使用被商标局注销的商标,可由工业部责令处以罚款,并没收与该违法行为有关的所有财物。
对于注册的商标,工业部可要求侵犯商标权的人向实际遭受损失并且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注册的人支付合理数额的损失作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