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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被人注册商标怎么办
Jul 24,2019 | 类目:

1、 迪士尼案例(注册五年内)


在先作品与在后商标对比

左为在先作品(迪士尼), 右为在后商标

2006年8月2日起,迪士尼即对城堡图形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自然人侯吉于2015年将上图右边图形在第11类灯具空调申请注册图形图标,并于2016年8月28日注册成功,注册号为17270047。


决定及结果


迪士尼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对第172700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在后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商评委无效宣告决定主要内容为:

  1. 在后商标与迪士尼的作品主要特征相近的引证商标申请时间为2006年8月2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认定在商标申请之前,申请人已创作完成城堡图形作品。

  2. 迪士尼的城堡图形作品,以发行的电影/电视为载体进行过公开使用,被申请人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

  3. 在后商标的城堡图形与涉案作品在构成要素、构图方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细微,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

在后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知元对证据的分析


由迪士尼提交的在案证据:迪士尼公司授权洲立影视公司出版发行的《海底总动员》DVD光盘盒装、光盘封面复印件及DVD视频截图;迪士尼“城堡图形”注册商标的部分商标注册证。

知元分析可知,迪士尼早于在后商标申请日就已创作完成城堡图形作品,并且以电影/电视为载体进行过公开使用,故在后商标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可认定为损害了在先著作权。


2、蜡笔小新案例(超过五年)


在先著作权与在后商标对比

1997年6月21日,诚益公司在第25类上分别申请注册了第1033444号"蜡笔小新"卡通图形(全身像)商标及第1033450号"蠟筆小新"商标(以下称在后商标),后授权转让给恩嘉公司使用。

双叶社的“蜡笔小新“系列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申请始于2002年3月18日,于2003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牙刷、水杯、纸巾等商品上。

左边为在先作品, 右边为在后商标


判决及结果


双叶社于2004年7月正式对侵权公司提出撤销申请,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认定:

  1. 恩嘉公司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蜡笔小新卡通形象和"蠟筆小新"书法作品,在其产品上,并通过出售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了作品的副本,构成实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行为,恩嘉公司构成对双叶社著作权的侵犯。

  2. 诚益公司毗邻香港,理应知晓“蜡笔小新”的知名度,故诚益公司将“蜡笔小新”文字或卡通形象申请注册商标,主观恶意明显。

  3. 诚益公司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结果:

  1. 恩嘉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双叶社著作权的侵犯;

  2. 诚益公司即日起停止侵权行为。


知元对证据的分析


双叶社提供的证据:

  1. 1995年授权东方出版社出版的《蜡笔小新》中文版,版权页上分别载明:"作者:臼井仪人,出版:东立出版社香港有限公司、双某社授权香港中文版"、"出版:东立出版社有限公司、日本双某社正式授权台湾中文版"。

  2. "蠟筆小新"书法作品系东立公司在出版"蜡笔小新"中文版时指派其员工张贤吉设计的,原告从东立公司处受让了该书法作品的著作权。

  3. 双叶社提交的诚益公司曾经及现在持有的商标档案资料表明,诚益公司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在这个案例中,不仅有故意侵犯在先著作权的注册商标,还存在同时大批量、规模性抢注并转卖牟利的行为,而且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共秩序,属于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虽然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长达七年,提起撤销的时间显然超过了五年,但最终仍然诉讼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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