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及过程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海美时光国际亲子游泳馆HAPPYFAMILYTIME”,其主要识别中文是“海美时光”。引证商标1、2均识别文字为“海美”(分别为第41、43类)。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整体含义等方面相近,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标局予以驳回,注册人申请驳回复审。
2、驳回复审、一审、二审
结合下图时间线可知,诉争商标二审判决作出时,引证商标1、2尚未进行撤销公告,故尚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且引证商标1、2与诉争商标构成核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商评委及一、二审法院,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再审查明事实,引证商标一、二在全部商品及服务上均已被撤销并公告(撤销公告见下方图1、2)。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诉争商标予以注册的权利障碍。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二、知元评析
引证商标一直到二审完结都没有撤销,要怎么办?
答:可以在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 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 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商标撤三过程太久,复审及审判太快,要怎么办?
答:
一、向商评委或法院申请中止审理。
二、撤销决定生效以商标撤销公告为准。
若审判程序结束后,商标仍未撤销。当事人可以等商标撤销公告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