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巨头阻击“阿京腾百”
因认为“阿京腾百”由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百度四公司的首字组成,具有明显攀附声誉的故意,四家公司对45件“阿京腾百”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2020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审查决定书指出,阿里巴巴、京东、腾讯和百度为我国四家世界级互联网知名企业,“阿里”“京东”“腾讯”“百度”是四家公司的简称,也是四家公司长期使用的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阿京腾百”商标由四家公司的简称(商标)的首字组合而成,提交“阿京腾百”注册申请的广东梅州新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梅州新都科技公司)同时在45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阿京腾百”商标,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合理的使用意图。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梅州新都科技公司具有不正当利用四家公司市场声誉的故意,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此次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阿京腾百”商标不予注册,这是商标审查部门严厉打击恶意商标申请的一起经典案例。该裁定不仅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展现了商标审查部门遏制恶意商标申请的坚定态度和决心,同时给那些饱受搭便车、傍名牌等侵权困扰的商标权利人增添了维权的信心。从该案的审查和裁定可以看出商标审查部门对恶意商标申请行为是如何认定的,法律允许的边界在哪里,这对商标申请者而言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红牛”案彰显强保护决心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红牛饮料公司)与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天丝集团)“红牛”系列商标权属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红牛”系列商标归属于天丝集团,对红牛饮料公司确认其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合法权益并请求判令天丝集团支付广告费用37.53亿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红牛饮料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作为全球红牛品牌及“红牛”商标的创始者和所有者,天丝集团从1998年开始,以合资公司的合作方式授权红牛饮料公司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系列饮料。2016年10月授权到期后,红牛饮料公司并没有停止生产销售以及授权其他企业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为此天丝集团发起商标侵权诉讼,作为反击,红牛饮料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发起了商标权属之争。
2019年11月,北京高院一审判决,驳回红牛饮料公司请求确认“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以及要求天丝集团向其支付37.53亿元广告费的全部诉讼请求。红牛饮料公司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进一步确认了天丝集团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独立完整的所有权,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树立了国际典范。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