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0亿元以下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9%;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7%;
b.在南山区上一纳税年度纳税总额不少于100万元,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少于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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