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线上的各种互联网服务越来越被创业者们所看重,很多互联网品牌注册商标时都选择了商标分类里的第38类。
本文主要介绍注册在第38类的商标面对撤三时如何提供商标使用证据。
关于第38类
第38类主要包括允许至少一方与另一方通信的服务,以及用于播放和传输数据的服务。
其中包含了两个类似群组,分别为3801—进行播放无线电或电视节目的服务、3802—通讯服务。
第38类“益玩”商标撤三案
深知元曾代理第10656301号“益玩”商标撤三答辩案,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在第38类。针对该商标的撤三纠纷,知元通过提供相关能被商标局认可的证据材料,最终成功维持了商标的注册。
注册商标:益玩
商标注册号:10656301
商标分类:38
案情介绍:
深圳市益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标注册人”)为一家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组织娱乐竞赛获游戏竞赛等服务的公司。为了更好的保护企业字号和品牌,商标注册人于2012年03月21日委托深圳市知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了第10656301号“益玩”商标申请,指定第38类,并于2013年07月07日被核准注册。
2017年10月20日,蒋新军(以下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深圳市益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10656301号第38类“益玩”商标在“信息传送”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局向注册人发出通知,要求提供在2014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期间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注册人再次委托深圳市知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此进行答辩,接受委托后,知元依据《商标法》第48条的规定,从商标实际使用的角度出发,帮助商标注册人整理了使用证据,成功证明了商标注册人在下列核定的服务项目上的实际使用。
针对38类核定项目提供的证据:
商标注册人向知元提供了四份网页游戏联合开发及运营协议证据,合同签订时间均处于撤三要求的特定时间段内。
合同内容均注明甲方(商标注册人)以“益玩”品牌与乙方进行合作及双方的相关职责。合同的第二页即写明商标注册人主要从事网络游戏研发及运营,为用户提供专业的互联网网络游戏娱乐服务、提供电子出版物及互联网聊天室、组织娱乐竞赛等内容。
合同的第一条第四项均为“甲方用‘益玩'品牌负责开发游戏界面所需的独立聊天室,创建游戏数据的接入口。”
相对应地也提供了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处于撤三要求的特定时间段内。开票双方的名义和开票金额与签订的合同一致,发票的开票项目为“技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与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提供内容一致,以此印证了合同的真实性及商标的实际履行。
同时,益玩网络的官网、在线游戏服务论坛网页截图与腾讯应用中心、百度游戏、QQ游戏运营的《魔尊》游戏服务器等内容均可清晰体现出“益玩”商标,而网页游戏开服表中也可明确此款游戏在撤三特定时间段内已经开放且投入正常使用。
除此之外,神魔之道、决战封神、魔尊、众神劫等游戏的计算机软著证书作为权威的认证,与以上合同、发票、网页论坛、报道等证据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商标在“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数据接入服务”上的实际使用。
◇ 计算机终端通讯;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远程会议服务
首先,证据四份网页游戏联合开发及运营协议签订时间均处于撤三要求的特定时间段内。
合同内容的第一条第二项均注明:“甲方(商标注册人)负责向乙方提供客服支持,保证于开服前3个工作日内完善客服的FAQ文档,确保乙方客服人员能独立解决游戏中的基本问题。”
第一条第四项均约定,“甲方用‘益玩’品牌负责开发游戏界面所需的独立聊天室,创建游戏数据的接入口”。
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处于撤三要求的特定时间段内,内容注明为“技术服务费”,且发票上注明的双方与合同签订方一致,对合同的真实性与实际履行进行了印证。
同时,在撤三特定时间段内,益玩网络的在线游戏服务论坛网页截图附加游戏的软著登记证书与以上合同、发票证据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共同证明商标注册人在“计算机终端通讯;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远程会议服务”服务项目上实际使用了“益玩”商标。
◇ 信息传送;数字文件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
证据四份网页游戏联合开发及运营协议的签订时间均处于撤三要求的特定时间段内。
而合同第一条第三项均约定了:“甲方承担游戏服务所必须的所有硬件设备和宽带资源,在协议区域安装架设游戏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网络服务器和其他所需服务器,并将游戏服务器置于适于提供标的物游戏服务的在线网络环境之中。”
合同的真实性与实际履行有相应发票予以佐证,发票的开票日期均处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注明为“技术服务费”,且发票上注明的双方与合同签订方一致,对合同的真实性与实际履行进行了印证。
除此之外,在撤三特定时间段内,神魔之道、决战封神、魔尊、众神劫等游戏的计算机软著证书作为权威的认证,共同证明商标申请人在“信息传送;数字文件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服务项目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 电子邮件;传真发送
由于“电子邮件;传真发送”与“信息传送”属于类似服务,故可认为商标注册人在3802类似群组的“信息传送;电子邮件;传真发送”核定服务项上均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商标局决定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商标局最终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第10656301号第38类“益玩”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在上述第38类商标撤三纠纷中,知元方选择与核定服务项有联系的文件资料,包括合同及相关发票、商标注册人的官方网页及运营产品的页面截图、相关游戏新闻报道等。以上证据材料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商标在第38类核定服务项上的实际使用,最终达到维持商标注册的目的。
知元对第38类商标使用证据的建议
本案中的“益玩”商标,注册人主要是从事与游戏有关的服务项目。而撤三是要求商标注册人提供在特定时期内对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所以知元根据代理的成功案例,给出如下证据提供建议供陷入撤三纠纷的商标注册人参考:
1.针对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应注意其是否能证明形成与指定的时间段内,即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2.文件资料需与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具有实际联系,如合同、服务协议及与其对应的发票、报告书等:
☞商标注册人在签订相关合同条款时,可在合同条款内写明38类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
☞合同等文件材料应当能够显示出服务商标的文字或者图样标识;
☞在提供发票等证据时,应注意其开票双方的名称、开票金额、发票项目内容是否与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相一致。
3.对于38类商标而言,其主要包括允许至少一方与另一方通信的服务,以及用于播放和传输数据的服务,为了证明特定时间段内的软件或App界面,有以下两种方法:
☞软件或App在特定时期发布的各个版本如果在公开且具备权威性的平台上保留且可以下载安装,提供证据时只要公证下载安装过程,与合同、发票、截图等证据相互印证,就能有效达到特定时期内证明实际使用的效果。
☞软件或App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时提交的软件界面截图也能证明在特定时期内对38类商标的实际使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