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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示性商标的注册
May 31,2022 | 类目:

暗示性商标标志的判定

在商标初审中,很多商标标志被商标局认为“仅直接表明了商品或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属于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而被驳回。


而其实这些标志很多均属于暗示性标志,虽然其显著性较低,但并不妨碍其成为商标注册。商标申请人可以在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中据理力争, 获得商标的成功注册。


如何判断暗示性标志

暗示性商标从两个方面去判断:


1. 暗示性标志在一定程度上描述了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但是需要一定程度的演绎、解释、说明或想象才能将该标志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相对应,可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


2. 暗示性标志不属于同业经营者在描述商品或服务特点时所常用的标志,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不会不适当地妨碍同业竞争者的正当使用,也即标志不是对某一含义的“常规表达”,如采取的表达方式对于社会公众在表达含义上理解并不是唯一的,即存在不同的理解,则可以认定其属于暗示性标志。


以下以两个实例进行说明。


01

4076751号“白里透红”商标

标志需要经过演绎、解释、说明或想象才能将标志与商品或服务特点相对应的暗示性标志,例证参考如下:


第4076751号”白里透红”商标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其指出商标”白里透红”指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化妆品商品上,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功能、效果等特点,消费者不易将其视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评委予以支持,裁定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该商标注册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商标“白里透红”可以理解为一个人气色好,精神健康,也可以用于描述任何事物在客观上的颜色变化,而并不一定就是指代使用化妆品后带来的效果。


普通消费者须加以想象才可能将该词组与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联系起来,该标志显然属于暗示性标志,其与核定使用商品也没有必然的联系,并不必然使消费者将其理解为是对化妆品功能的描述。


因此,第4076751号“白里透红”商标具备商标注册所需的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最终法院判定撤销商评委对该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


02

12598533号“轰炸大鱿鱼”商标

标志不是对某一含义的“常规表达”,不属于同业经营者在描述商品或服务特点时所常用的标志,则标志属于暗示性标志。


第12598533号“轰炸大鱿鱼”商标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认为依据普通消费者一般认知能力易理解为“对大鱿鱼的一种烹调方式”,属于对指定使用服务功能等特点的描述性词汇,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该商标被商评委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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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标注册人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大鱿鱼”是一种食材,而“炸”字与“轰”字组词为“轰炸”时,在现代汉语中,“炸”字的读音只能是第四声(去声),“轰炸”词组的含义也是唯一的,即表示“从飞机上对地面或水上目标投掷炸弹”。


据此,将“轰炸”与“大鱿鱼”组合时,受夸张因素影响,社会公众对其含义并不必然得出是烹制鱿鱼方法的唯一结论,对诉争商标的表达含义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即“轰炸大鱿鱼”的表达含义不是唯一的,故该标志属于暗示性标志。


最终法院判定撤销商评委对该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


03

总结

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仅指向直接描述性的标志,并不包括暗示性的标志,暗示性标志仅属于显著特征较低的情形,不属于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情形,不影响其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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