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有异议,应该怎么做
一、申请条件及办理依据
提出异议申请应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二、办理途径
可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如深圳市知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办理。
三、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可从中国商标网(文末阅读全文有链接)下载;
2.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中国商标网下载);
4.经异议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同一代理人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异议双方当事人。
(二)具体要求
一份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编排证据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正副本。
四、商标异议缴费
商标异议费用按所提异议的类别收取,每个类别1000元人民币。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的,异议费用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五、注意事项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间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初步审定公告次日起算。异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详细可咨询知元商标。
2.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理由应当用文字明确表述,以便于对方当事人答辩和商标局审理。如没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将导致该异议申请不予受理。异议申请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未声明的视为放弃提交补充材料。
以上就是全部申请流程,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请拨打我们知元商标的客服热线:0755-23964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