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内鬼,终止交易
商标异议理由有哪些?
根据商标法第33条,提出商标异议的理由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绝对理由包括:4(不以使用为目的)、10(禁用)、11(缺显禁注)、12(三维标志禁注)、19.4(代理机构注册) 相对理由包括:13.2(同类未注册驰名商标)、13.3(异类已注册驰名商标)、15(代理人注册)、16.1(地理标志)、30(先初审或注册商标)、31(先申请未公告商标)、32(在先权利)
除此之外的理由均不能作为商标异议条款,比如第7条(诚实信用原则)、第9条(显著性)、第44条(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商标异议申请应当向谁提出
2025年2月1日前,商标行政复议机构为商标局内设的应诉复议处,2月1日后将跟专利行政复议一起统一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机构,依法统一办理包括商标相关行政复议事项在内的全部行政复议工作。修订后的《规程》明确将商标复议案件纳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的管辖范围,这标志着商标行政复议职能从原先的商标局内设机构正式调整为条法司统一行使
商标异议申请人需要什么主体资格证明
以绝对理由提出商标异议的申请人,可以是任何人,但要注意同时说明被异议商标违反绝对条款的具体事由,若仅罗列绝对理由的法条,未提出明确违反绝对条款的具体事由,则不能认定异议人以绝对理由提出异议申请。 以相对理由提出商标异议的申请人,必须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且该主体资格证明必须在首次提出商标异议时提交,不能在之后的3个月内补交。
如果商标异议申请同时引用了绝对条款和相对条款,对主体资格有什么要求
主体资格与理由的关联性:
相对理由:需证明异议人是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绝对理由:任何人可提出(如违反公共利益或禁用条款),无需特定主体资格。
若异议申请中同时包含两类理由,但未提交相对理由所需的主体资格证明,商标局可能以“主体资格不符”为由整体驳回,即便包含绝对理由。
对商标异议不予受理决定提出行政复议后会发生什么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结合行政复议程序的特点,具体分析如下:
行政复议期间是否暂停商标注册公告
在商标异议不予受理决定生效前提出行政复议的,根据《行政复议法》原则,原行政行为(不予受理决定)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若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暂停执行,可依职权或依申请(可在行政复议中申请暂缓注册公告)中止执行,商标局可能暂缓注册公告程序。但在实务中,商标复议机关基本不会中止执行,而是按正常流程刊发注册公告。
已发商标注册公告:若行政复议成功,异议程序重新启动且异议成立,商标局将撤销原注册公告并重新公告。
已发商标证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注册公告后商标局会发放商标注册证。但若后续复议导致异议成立,已发放的注册证可能因商标被宣告无效而失效。
行政复议的审查标准: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若申请人未在异议期内补充主体资格证明(针对相对理由),即使包含绝对理由,商标局仍可不予受理。
复议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严格审查程序合法性,若绝对理由的表述或证据不足(如仅援引法条而无事实依据),则维持原决定。
实际案例结果:
参考案例中,申请人同时引用相对条款(如第十条、第三十二条)但未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复议机关维持商标局的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
主体资格证明是相对理由的必要条件,且不可补充提交。
绝对理由部分若缺乏具体事实依据(如仅笼统引用法条),则被视为“无明确异议理由”。
结论:
在现有案例中,即便异议申请包含绝对条款,若相对理由的主体资格缺失且绝对理由证据不足,复议结果通常维持原不予受理决定。成功率较低,主要因程序性要求严格。建议在申请时明确区分两类理由,确保绝对理由有充分事实支撑,或单独以绝对理由提出异议。
复议期间是否暂停注册公告取决于复议机关是否中止执行原决定,并非必然暂停。
若未等待复议结果即发注册公告并发放商标证书,后续复议成功且异议成立的,注册公告和证书可能被撤销。
异议主体资格不符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有成功案例吗
2018年2月11日,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在某商标初审公告期内提交商标异议申请。提交的证据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被异议人登记信息、涉案商标品牌合作加盟协议书以及微信聊天记录”。
商标局审查后认为,商标品牌合作加盟协议书的签订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日两天且微信聊天记录等为自制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商标复议机构认为,按照正常的商业习惯,合作双方在签订协议之前应当已经开始洽谈磋商活动,洽谈磋商的一方将另一方商标进行抢注亦非罕见,故不能仅仅因为该协议签订时间晚于涉案商标注册申请日而当然排除其证明效力;复议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异议人登记信息等证据也不能仅因为系自制证据而不予采信,除存在明显造假情形外,对于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应留待实质审查环节由当事人质证解决。
多个商标异议申请人需要每个申请人都符合主体资格要求吗
某控股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一)、国际某控股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二)为关联公司。2017年10月16日,二者共同向原商标局针对涉案商标提起异议。商标局认为申请人一的主体资格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作出《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商标复议机构认为,商标局因申请人一主体不适格而对整个异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使申请人二无法进入到异议程序,损害了申请人二的程序权利,属于程序违法。虽然在异议程序的形式审查阶段无法实现对同一个异议申请号分别作出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但是被申请人可以在实质审查阶段仅对申请人二进行实质审查,并在异议决定中对申请人一不符合异议人主体资格的情况予以说明。
来源:深知元商标(微信号:stant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