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异议的流程及费用承担详解
之前我们在如何应对商标驳回这篇文章中,简单地提到了商标驳回之后应如何应对,本文则对此详细说明。
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可以在15天内向商评委提出商标驳回复审,如果决定不提出驳回复审,商标申请流程就终结了。
很多申请人都会问,商标驳回后可以继续使用吗?换个说法就是,继续使用被驳回的(申请)商标会产生不利后果吗?
两类机构
可能对商标使用人产生不利后果的有两类机构,一类是国家机关,比如商标局或地方工商局;一类是相同或近似商标权人,尤其是驳回通知中引证商标的商标权人。
从商标制度的立法本意和《商标法》的规定来看,除了极少数商品(如人用药品)以外,其他商品上的商标不经注册即可使用。商标注册的目的在于获得「商标专用权」,而不是获得「商标使用权」,因此如果继续使用被驳回的商标,第一类机构不会对商标使用人产生不利后果。
第二类机构会对继续使用商标的申请人产生不利后果吗?不能一概而论。首先要了解的是商标审查和商标侵权的不同之处。
负责机构不同
全国的商标申请都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审查,不服商标局决定的再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虽然现在有了广州、上海和重庆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但这些中心都是受国家商标局管理,按统一的商标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而商标侵权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目前以此标准,全国就有上百家法院有权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举例而言,标的金额500万以下商标侵权案件一审由深圳市各区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能否注册与商标是否侵权是由不同体系的两个国家机关按照两个不同的标准来进行判断,简单地说,就是各审各的。
审查标准不同
商标注册由商标局和商评委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来进行判断,该判断仅仅是在商标标识的层次进行比较,并没有考虑商标标识在实际使用中的情况。
但商标并不等于商标标识,商标的灵魂在于使用。 商标标识近似并不等于商标近似,很多在商标审查中以机械的审查规则认为近似的商标标识,在实际使用中并不会构成近似。
举例来说,「风凌天下」商标申请过程中,商标局认为「风凌天下」与已经注册的「风驰天下」、「 风行天下」、「风云天下」近似,从而驳回了「风凌天下」商标申请。
在这个情况下,继续使用「风凌天下」商标,是否会侵犯「风驰天下」、「 风行天下」、「风云天下」商标权呢?
商标是否侵权由法院根据《商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以下简称「解释」)等一系列规范文件来判定。
「解释」第九条在陈述一系列商标标识近似的原则后,特地加上一句
「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解释」第十条提到,
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还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可以看出,在司法认定商标是否近侵权的问题,法院会更进一步考虑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而不是像商标审查一样仅仅看商标标识是否近似。相对于商标局的机械认定,法院会更谨慎、更全面地考察。
这方面最著名的例子莫过于本田汽车的正H标志与现代汽车的斜H标志商标,也就是说,即使商标标识近似,只要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不会产生误认,也不构成商标侵权。
以上述的例子来说,「风凌天下」商标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显然不会与「风驰天下」、「 风行天下」、「风云天下」近似。
总之,商标的灵魂在于使用,商标并不等于商标标识,是商标标识加商标使用。有了这个认识后再来个案具体判断就不会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