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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海外布局中,在着手准备商标申请时,如发现自有的核心商标品牌已经被他人抢注的,可结合抢注商标所处的不同阶段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手段,争取拿回自己的商标品牌。
1►对审查中的商标提出反对申请 抢注人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在商标的审查阶段,商标所有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现疑似抢注商标存在: (1)与企业的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 (2)申请人是恶意抢注的; (3)是对知名商标品牌的恶意傍名牌行为; (4)属于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等情形的。 此类情况下可以以商标申请人侵犯企业的商标在先权等作为理由,主动对审查中的商标提出书面反对申请,阻止该申请中的商标顺利通过初审和确权。 对于企业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反对意见,如果最终获得了审查员的认可并采纳的,则会做出对申请中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进而从源头上扼杀他人继续侵权的可能,避免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目前,全球范围内采取反对程序的国家主要有韩国、俄罗斯、白俄罗斯、巴西和秘鲁等国家,也可以对公告之前或者公告中的美国商标申请提出「抗议信」。 2►对申请中的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我国的企业如果发现自己的商标在海外有被抢注的情况时,一般可以在异议公告阶段对公告的初审商标提出异议申请,阻止该商标被予以核准注册。 商标的异议公告程序是目前全球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商标注册流程中设置的重要阶段之一。 但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在程度上有一定的差别,主要是有一些国家或地区会采取先公告后审查的方式,也就是先进行异议公告,然后再进行实质审查程序,主要有葡萄牙和巴西、阿根廷、智利、厄瓜多尔等南美国家。 还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是先行核准商标的注册手续,然后再安排异议公告,主要有日本、德国等国家。 另外,也有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设立异议公告制度,如马尔代夫。 3►对已注册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企业如发现他人已经顺利注册的商标存在侵权的,还可以尝试以无效宣告的方式对注册商标予以无效申请,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有时间限制,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时间的要求为:在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如注册已满5 年的,除非是驰名商标或者恶意申请,一般不再支持以该理由维权。 4►对已注册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对于已核准注册且注册时间已经超过3年或5年的注册商标,由于不再符合无效宣告申请的条件,如企业需要继续对该争议商标采取处理方式的,可尝试提撤销申请。 对于注册期满3年或5年的注册商标,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有法律明文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多年不使用商标的”,他人可依照法律规定对其提起撤销申请,企业需要根据规定提供该商标在指定时间内的商标实际使用证据。 如中国和美国商标都是3年不使用撤销,欧盟商标是5年不使用撤销。对于无法提供使用证据证明商标有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情形的商标,将会被依法予以撤销。 另外,有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有规定,注册商标从申请日或者注册日起满一定年限后需要主动向主管部门提交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如无法提供或不如期提供的,也将默认不使用而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 因而,对于超出注册期满、不能通过无效宣告处理的商标或者企业发现他人明显是抢注或囤积商标而不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均可通过主动提出撤销申请的方式,撤销侵权商标。 来源: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