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我们讲述了香港商标的注册和需要注意的事项。接下来深知元商标将继续介绍香港商标的异议制度和撤销程序。1.1提出异议通知
异议方必须在商标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或者批准的延长期限采用指明的表格提交异议通知,通知上需要写上异议理由的陈述,并将副本送交有关申请人。若副本无法在异议期限内(或获批延期的异议期限内)送达商标申请人,异议人可以对送交异议副本至申请人的期限请求延期。关于延长时间:每一方只能延期一次,为期2个月,且提出时间必须在异议到期日前提出。例如,商标公告日期为1月2日,那么异议通请求的截止日期为3月1日。关于异议理由:由于常见的异议是基于在先商标而提出来的,所以异议方所递交的书面异议理由需要提供在先商标的信息,例如申请号或注册号、商标或服务类别。被异议方在收到异议通知副本后,需要在接到请求副本后3个月内采用指明表格提交反陈述及理由,表明他注册所依赖的理由以及对申请人陈述的承认或否认的事实,并将副本送至异议方。异议方提交反陈述的期限也可延长一次,为期2个月,但需注意的是延期请求的提出也有时间要求,延长提交反陈述的请求要在收到异议通知副本后3个月内提出。如果申请人没有在此时间段内提交反陈述,则其商标申请将会被视为撤回。
1.3个案处理会议
在进行下一阶段论证阶段前,知识产权署可向双方下发出席个案处理会议的通知,以便双方集中论点后再提交证据。在收到被异议方答辩请求和答辩理由副本后的 6 个月内,异议方需要提交支持异议的证据,并将证明材料副本送至商标申请人,证据必须采用誓章或法定声明的形式。如果异议方没有在期限内提交异议的证据,则视为放弃异议请求。在异议方递交证据材料之后,被异议方也需在收到对方材料副本后的6个月内提交递交答辩的证明材料,同时将材料副本送至异议人。如果被异议方提交证据,异议方有权以法定声明或誓章的方式提交进一步证据。根据《商标规则》,该进一步证据须严格回应申请人的证据,并须在申请人向异议人送达其证据后6个月内送达产权署。一般而言,异议方提交回应证据后,各方提交证据的程序就完成了。但如果某一方在聆听前有进一步资料,还可以申请提交进一步证据。提交申请是否能够被容许,还需要由注册处长酌情决定。另外,如果有关证据不能支持异议请求或者答辩请求,知识产权署可以指示各方出席个案处理会议。
在论证阶段完毕后,香港知识产权署会通知双方聆听日期,打算出席聆听的任何一方,需在收到聆听通知后的14日内提交出席请求。若任一方未能提交出席聆听的请求,处长会根据所提交的证据及书面陈词(如有)做出裁决。若双方选择出席,产权署将公开进行聆听会,异议双方或其代理人此时需递交异议申请或答辩相关证明材料及陈述,最终,由注册处处长在聆听双方后作出决定。很多人都会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认为:一旦获取商标注册证书之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实际中并非如此,商标被撤销的情况也是经常存在的。香港沿用一标多类制度,撤销申请可以针对一标多类注册的全部或部分类别,或者一个类别内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任何人均可以向注册处处长或法院提出,最常见的撤销理由为以不予使用为由来撤销注册。在香港,如果商标连续三年没有实际被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对该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 撤销的申请:申请人向知识产权署提交撤销材料,包括指明的撤销表格,写明申请理由的陈述以及支持该项申请的证据。并将该项申请、理由陈述及证据的副本送交被撤销方。
- 反陈述:被撤销方需在接到撤销材料副本后的6个月内,采用指明列表提交反陈述,表明他注册所依赖的理由以及对申请人陈述的承认或否认的事实。并将反陈述材料副本送交有关申请人。如果被撤销方没有在规定的限期内,将反陈述连同使用的证据或提供不予使用的理由的陈述一并提交,则被撤销方可被处长视为不反对有关的撤销注册的申请。
- 申请人其他证据:申请人在接到被撤销方反陈述的副本后的6个月内;或在被撤销方没有在规定的限期内提交反陈述的情况下,可在提交申请的日期后的9个月内,提交支持其申请的其他证据。如果申请人不打算提交其他证据,则须在指明的限期内提交表明不打算提交的陈述。
- 定出聆讯日期:在证据提交完毕后,处长须为聆讯定出日期、时间及地点,并将该等详情以书面通知各方,此后将正式进行聆讯,打算出席聆讯的任何一方,可以在通知后的14日内提交出席聆讯的通知,逾期不回复,即视为不打算出席聆讯。
- 裁决:商标注册处处长会综合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裁决,并告知当事人裁决通知。
香港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计算标准以“实际注册日”计算不少于3年。但存在一种例外情况:在三年期间届满后但在撤销申请提出前,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授权使用人已经开始使用恢复使用的,则该商标的注册不得基于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总的来说,商标权利人在注册香港商标后,一定要注意对商标不间断的连续使用,并且定期保存相关使用证据,只有这样才是在真正意义上的拥有该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