哆啦A梦(机器猫)形象的版权和商标保护
本文所分享的都是知元代理成功的商标案例,一个是驳回复审的典型案例之一;一个是无效宣告典型案例。
商标不论在申请中还是注册后,都可能面临很多问题。所以,知元希望通过这两件典型案例,可以增加读者对商标驳回复审及无效宣告的进一步认识。
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介绍】
我公司客户的第27937126号商标(申请商标)被商评委认为与其他注册商标近似,于2018年8月收到驳回通知发文。
随后,客户委托我公司进行了驳回复审。
驳回复审策略
知元经过对案件的细致了解,认为申请商标除了指定使用的“眼镜;动画片”商品与引证商标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外,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部分商标上不构近似,此外,引证商标二在部分商品上连续3年未使用,已被撤销。
驳回复审结果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眼镜;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知元总结
因为,随着大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增加,商标申请数量也在逐年增加,商标审查员的工作量自然也有所增加,面对每天成千上百个商标申请,审查员的审查时间有限,难免有判定不够全面的时候。
所以,商标被驳回不是直接否定了商标不能注册,如果收到商标驳回通知后,认为驳回理由不能接受或是有疑问时,申请人还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的15天内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
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成功案例
【案情基本介绍】
第16380006号“海那边hainabian及图”商标(在先商标)所有者认为,第17263031号“海那边HINABIAN及图”商标(在后商标),与自己的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近似;并称在后商标申请人在明知有在先商标已存在仍申请,其行为属于恶意抢注,故对在后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随后,被无效宣告的商标所有者委托知元公司进行无效宣告答辩。
无效宣告申请人:厚实建筑公司(简称)
知元经过对案件的细致了解,认为申请商标除了指定使用的“眼镜;动画片”商品与引证商标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外,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部分商标上不构近似,此外,引证商标二在部分商品上连续3年未使用,已被撤销。
驳回复审结果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眼镜;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知元总结
因为,随着大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增加,商标申请数量也在逐年增加,商标审查员的工作量自然也有所增加,面对每天成千上百个商标申请,审查员的审查时间有限,难免有判定不够全面的时候。
所以,商标被驳回不是直接否定了商标不能注册,如果收到商标驳回通知后,认为驳回理由不能接受或是有疑问时,申请人还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的15天内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
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成功案例
【案情基本介绍】
第16380006号“海那边hainabian及图”商标(在先商标)所有者认为,第17263031号“海那边HINABIAN及图”商标(在后商标),与自己的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近似;并称在后商标申请人在明知有在先商标已存在仍申请,其行为属于恶意抢注,故对在后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随后,被无效宣告的商标所有者委托知元公司进行无效宣告答辩。
无效宣告申请人:厚实建筑公司(简称)
知元经过对案件的细致了解,认为申请商标除了指定使用的“眼镜;动画片”商品与引证商标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外,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部分商标上不构近似,此外,引证商标二在部分商品上连续3年未使用,已被撤销。
驳回复审结果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眼镜;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知元总结
因为,随着大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增加,商标申请数量也在逐年增加,商标审查员的工作量自然也有所增加,面对每天成千上百个商标申请,审查员的审查时间有限,难免有判定不够全面的时候。
所以,商标被驳回不是直接否定了商标不能注册,如果收到商标驳回通知后,认为驳回理由不能接受或是有疑问时,申请人还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的15天内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
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成功案例
【案情基本介绍】
第16380006号“海那边hainabian及图”商标(在先商标)所有者认为,第17263031号“海那边HINABIAN及图”商标(在后商标),与自己的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近似;并称在后商标申请人在明知有在先商标已存在仍申请,其行为属于恶意抢注,故对在后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随后,被无效宣告的商标所有者委托知元公司进行无效宣告答辩。
无效宣告申请人:厚实建筑公司(简称)
无效宣告答辩策略
通过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后,知元做出以下答辩:
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
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也没有任何的其他代理或商业关系。
针对申请人可能质证的角度,知元帮助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2017年3月被申请人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银行单据及发票;被申请人2015年至2018年缴纳的国税、地税的纳税证明等证据。
无效宣告结果
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在后商标予以维持。
知元总结
商标注册完成后并非万事大吉,也可能会面临被无效宣告,或是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提起撤销。
该案例中,被申请人进行答辩时,还附带提交了各种单据及合同证据等,知元认为这些证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起到预防和准备作用,以此加大成功的概率,确保维持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