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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商标实质审查程序,遏制恶意注册

发布时间:2023-04-14 14:55:09             来源:ivy

前提:

近年来,随着商标申请量急剧上升,恶意注册成为目前商标界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我们都知道,2017年商标申请量达到了574.8万件,预计2018年会有一个更大的增长。由于目前法律缺乏对于恶意注册者进行经济制裁的规定,恶意注册的违法成本低,而获利又相对比较容易,所以恶意注册行为屡禁不止,呈现高发态势,甚至还出现了规模化和专业化的特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不仅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浪费了行政、司法资源,从而破坏了我国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国际声誉,危害非常大。



范亚利,商标局审查管理处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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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审查阶段遏制恶意注册的意义和困难

意义:

商标实质审查是遏制恶意注册的第一道关口。在实质审查程序中打击恶意注册行为,便于尽快保障权利人利益,示范效应强,有助于减少恶意申请,缓解后续行政和司法各环节的工作压力。因此各界希望将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在审查环节坚决打击恶意注册行为。在日常工作中商标局经常收到代理组织和在先权利人的来函,为了避免后期接连不断的维权,降低维权成本,要求在商标注册审查阶段对某些恶意抢注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从源头上进行拦截。

难度:

由于现有法律规定、审查模式及审查标准的限制,商标注册实质审查环节发现和打击恶意抢注行为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一、是对于恶意注册的线索在注册审查阶段较难发现。在异议、无效宣告、诉讼等后续环节通常有申请人的投诉等资料,所以比较容易发现该问题,审查环节主要是无纸化办公,审查员面对的信息主要是商标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件信息,而且同一申请人不同时期申请件可能会由不同审查员进行审查。因此,审查阶段要发现恶意抢注比较困难。

二、是法律适用的难题。由于商标法采用了申请在先的原则,没有要求使用义务,且对于恶意注册的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制。目前审查阶段很难直接适用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进行驳回相关申请,制约了打击力度。对于大量囤积商标行为,商标局正在努力加强有关案例的收集,配合其他部门加强研究,推动出台相关依据,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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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审查阶段打击恶意注册主要措施

(一)积极打击恶意攀附他人商誉,抢注知名度较高商标行为

该种类型的恶意注册申请表现形式主要有:

1.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通过前加或后加词语的方法,完整包含他人有较高知名度商标,故意造成混淆;

2.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进行变形,故意造成混淆;

3.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进行拆分注册,而后重新组合使用,故意造成混淆;

4.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同,恶意攀附他人声誉意图明显;

5.针对同一企业的恶意反复抢注、连续抢注。

根据以上恶意申请:

审查阶段通常根据不同情况从严引证在先商标或商标申请,并参考在先异议、无效宣告案例裁定进行驳回,必要时援引第十条一款(七)项以易造成误认为由驳回。

申请人另外具备大量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度较高商标的情形,在实质审查中经相关程序认定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除从严引证在先商标外,另适用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八)项规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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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打击大量抢注公共资源行为

该种类型的恶意注册申请表现形式主要有:

1.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超出使用需求,同一时间段内或先后连续性大量将地名、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做为商标进行申请的行为;

2.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超出使用需求,同一时间段内或先后连续性大量将与地名、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近似,易造成混淆的标志做为商标进行申请的行为。

根据以上恶意申请:

审查阶段通常以公共资源不宜为一家独占为由,适用十条一款(八)项进行驳回;

实质审查中认定另有明显超出使用需求,大量抢注公共资源的行为,另以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为由驳回;

同时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产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另外援引十条一款(七)项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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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打击大量抢注名人姓名等他人在先权利行为

公众人物的姓名通常包括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且与其本人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的本名、译名、笔名、艺名等。

该种类型的恶意注册申请表现形式主要有:

1.恶意抢注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

2.恶意抢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的,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行为;

3.恶意抢注其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经过该公众人物的许可或者与该公众人物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4.恶意抢注已故公众人物的姓名的行为。

对于以上恶意申请:

审查阶段通常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驳回。恶意抢注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或者恶意抢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的,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驳回;

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经过该公众人物的许可或者与该公众人物存在特定联系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驳回。

另存在大量抢注名人姓名情形的,另以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适用第十条一款(八)项进行驳回。

总之,制止恶意抢注任务艰巨,不仅需要行政、司法机关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需要良好的舆论的领导和政策的宣传,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商标注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