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的谈判技巧
近期,我局收到相关投诉,个别商标代理机构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涉嫌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及时指导涉案地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有力的维护了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进一步梳理、汇总了八类代理机构涉嫌违法行为,现予以通告,提醒公众谨防上当受骗。
一、虚假宣传与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关系。代理机构宣称其经商标局批准、与商标局长期合作、有内部渠道、与工商总局通用律师等。
二、伪造虚假荣誉。代理机构宣称其被商标局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伪造商标局授牌、颁牌等。
三、虚假承诺。代理机构承诺申请人通过其代理商标申请通过率百分之百,或提供包过合同等。
四、虚假宣传注册程序、周期。代理机构宣称其代理申请商标可以快速受理、审查、取得注册证等。
五、伪造相关文件、信息。代理机构伪造商标申请审查流程信息,误导商标申请人。伪造商标局文件、印章等,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商标注册、分割、转让等。
六、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代理机构诋毁其他代理机构,夸大其代理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率,欺骗申请人变更代理进行复审或诉讼。谎称申请人的商标在其他类别被抢注,诱骗商标申请人增加其他类别的商标申请。宣称其可以通过非正常手段处理在先权利申请障碍。宣称其能提前获取尚未公开的商标申请审查结果。欺骗申请人商标被驳回,被撤销、被无效宣告。
七、虚构收费项目。假借商标局名义,收取商标申请费用之外的“注册费”“商标申请保险费”“商标预保护费”“领取注册证费”“商标域名保护费”“商标版权保护费”“商标网上运营费”“已注册商标登记费”“已注册商标管理费”“网上商标展示费”“3﹒15标识费”“商标年度维护费”等,欺骗申请人。
八、团伙诈骗。欺骗申请人受让有关商标,另安排他人对上述商标提出撤销、异议、无效宣告等恶意申请,诱骗申请人支付高额费用后撤回相关申请。
相关公众如发现商标代理机构上述涉嫌违法行为,可以将相关线索、证据向商标局、商标代理机构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执法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近期我局发现有个别代理机构冒用商标局名义,以注册商标防伪码、登记原创著作权、办理原创证明、缴纳商标公示费等多种名义向申请人收取费用。除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开的收费项目外,我局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请企业与商标申请人注意辨别,避免遭受损失。
虚假宣传、误导客户是商标代理行业失范发展的典型表现。有些代理机构对外宣称是“国家指定商标代理机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某某工商局商标注册中心”,表示“商标百分之百可以注册成功”“在客户没付款、没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可以为客户先行占有商标”……这些宣传上的谎言很容易被消费者识破,而这将直接造成他们对代理机构的“信任恐慌”。
弄虚作假、欺诈经营同样体现商标代理行业的失信状态。商标代理机构在进入市场前,除了要办理企业经营的必需证件外,还要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备案,只有备案成功,才能获得代理商标注册的资格。然而,在实践中,有些商标代理机构尚未备案成功,就通过委托他人提交注册申请等方式开展业务,让申请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此外,还有一些商标代理机构在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后根本不向商标局递交注册申请,等到申请人询问和催促时,才伪造相关文书应付了事,甚至经营一段时间后就关门、消失,让申请人“竹篮打水一场空”。
商标代理行业的扭曲发展还体现在代理机构咨询服务低质、专业水准缺失和不正当竞争上。近年来,各种主体、各类人员纷纷涌进商标代理行业。某些代理机构一味追求业务量、签单量的增加,对服务质量不甚重视,从而造成申请人商标权益的损失。另外,为了抢夺市场资源,各种恶意压价、诽谤中伤等手段也被一些代理机构用来进行不正当竞争。
建议申请人从以下4个方面出发,防范代理陷阱。
第一,先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相关代理机构资质,从中选择可信赖者为自己提供代理服务,原则上尽量选择成立时间久、综合信誉好的代理机构。另外,可以优先考虑北京地区的代理机构,因为其在地理位置上便于与商标局联系沟通、递送材料。或者选择当地代理机构,一旦发生纠纷,也有利于及时解决。
第二,对欲申请注册的商标在行业划分上有一定了解。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要准确了解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属于哪个类别,并根据未来发展规划判断需要在哪些关联类别上注册商标。这样可以防止一些商标代理机构为了多收费而怂恿申请人进行不必要的全类别注册。
第三,掌握商标注册程序,关注注册申请动态,避免轻信代理机构的承诺。商标局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是按申请时间的先后进行的,不存在“插队”之说,要避免相信代理机构所谓的找熟人加快审查之类的保证。一般来说,在一个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流程中,从提交申请到收到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时间应该在3~4个月,如果代理机构早于3个月拿到受理通知书或者晚于4个月仍未拿到受理通知书,都可能出现问题,这时申请人应该查询中国商标网,及时了解情况。
第四,正确对待商标驳回和商标异议。面对商标没有通过审查的情形,申请人应当摆正心态正确对待,并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进行驳回复审。当一些代理机构宣称复审保过时,申请人不能轻信。
日前,上海市工商局浦东新区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对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邦信公司)利用虚假宣传方式招揽商标代理业务的行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邦信公司为招揽商标代理业务,事先收集企业信息,在定向发给企业的传真件内容中谎称有第三方公司正将受害企业的字号委托其申请注册商标,进而诱导受害企业委托其代理商标注册。
本案是上海市工商部门查处的首例商标代理组织利用虚假宣传方式招揽商标代理业务的案件。针对该案涉及的商标代理业务专业性较强,调查取证难度较高,定性较难把握等实际情况,上海市局商标处、公平处有效加强对办案单位的业务指导,多次召开案件协调会,研究调查方案,统一执法口径,明确处罚依据,有效保障了本案的成功查办。本案查办中积累的有益经验,对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今年以来,上海市工商部门在去年商标代理组织专项执法工作取得实效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商标代理组织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扰乱代理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导行业自律经营、健康发展,积极探索建立商标代理组织长效管理机制,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商标代理市场环境。一是加强宣传警示,提醒公众防范不法商标代理行为。依托“上海工商”官方微博平台,先后发布了5条关于商标代理骗局的警示微博,揭露当前几种比较典型的商标代理骗局,加强商标法律知识宣传,提醒广大企业在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等事宜时注意甄别。二是加强日常监管,及时规范不法商标代理行为。如黄浦分局对上海国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商标代理业务招揽过程中涉嫌存在的虚假宣传、电话误导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展开调查,要求其及时纠正不规范代理行为,作出书面整改,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进行近距离监管。督促商标代理组织加强自身管理,强化诚信经营意识。
重庆市工商局日前部署开展商标代理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此次行动将开展三项问卷调查,即主体情况调查、经营情况调查和收费情况调查,对全市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摸底。
本次专项整治重点查处八类违法行为:
无照从事商标代理的行为;
在办理商标代理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行为;
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业务的行为;
以虚假宣传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行为;
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仍接受其委托的行为;
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行为。
本次专项整治在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将综合运用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辅导、行政告诫、行政约谈等形式,在诚信经营、严格履约、规范收费、合法宣传、公平竞争和优质服务等六方面实施行政指导。
此次专项整治还将按照“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理念,建立四项长效监管机制。一是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服务事项及收费公示制度。二是引导商标协会加强商标代理行业自律,指导其制定行业准则、道德规范等制度。三是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结合调查摸底情况,建立全市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在此基础上,探索推行商标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监管,对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法加强监管。四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对依法查处的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该局将通过新闻媒体或红盾外网予以公开曝光。专项整治结束后,该局将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商标代理机构专项整治情况,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近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依照《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伪称“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西城分局在检查中发现,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招揽业务,在其使用的《受理通知书》、《商标代理申请书》、《关于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开展商标顾问工作的信函》等多种自制文书材料的抬头上印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字样,同时在其自设的网站上宣传“本公司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在经营的中国商标数据中心网站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的名义进行宣传。西城分局经查证,认为当事人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无指定代理关系,并据此依据《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同时对其罚款20万元。
近几年,商标代理机构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指定代理机构”名义招揽业务的现象在很多地区都有出现。事实上,自国务院2003年下发《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取消对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后,商标局与商标代理机构之间已无指定关系。因此,本案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类似行为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