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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欧盟普通法院有关三条纹的判决一经公布,迅速成为热点话题。因为三条纹商标(也有媒体表述为“三道杠”),在很多消费者心目是阿迪达斯品牌的标志与灵魂。相关话题迅速引爆网络,一时间众说纷纭。
然而,笔者通过调查及采访知识产权专家了解到,不少媒体对此案报道事实不准确,引发诸多误解。实际上,阿迪达斯被欧盟普通法院无效的仅是一件新型商标,其他已注册的三条纹商标依然有效。而且,由于知识产权法律的地域性,欧盟法院的判决对阿迪达斯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注册的商标不会产生影响。
6月底,欧盟普通法院作出关于阿迪达斯第12442166号三条纹商标的判决。该判决被国内媒体披露后,引发舆论热潮。新浪微博设置的“阿迪达斯三条纹LOGO被判无效”这一话题,累计阅读量达1.5亿,8000多名网友发表评论。在百度上搜索“阿迪达斯三条纹商标”,有几万条相关资讯。
虽然欧盟普通法院无效宣告的仅是第12442166号这一件三条纹商标,但在包括《华尔街日报》《财经网》《每日经济新闻》等一些媒体报道中,均未明确介绍被无效的具体商标是哪一件,而是笼统表述为“阿迪达斯三条纹商标”;而一些自媒体为吸引眼球,使用《阿迪达斯使用70年的三条纹商标被判无效》《阿达达斯不能拥有三条纹商标!》《当三条纹不再独属于阿迪达斯》这样与事实不符的标题。
实际上,阿迪达斯在世界各国拥有很多三条纹商标,但上述文章源源不断在网络上传播,一时间令消费者产生诸多困惑。例如,有新浪微博网友@紫衣喋喋说:“那以后就见不到三条纹了吗?”@妗之则发出疑问:“然后呢,要换logo吗?”
同时,由于相关报道未详细说明被无效商标的具体情况及理由,不少网友纷纷留言,表示对判决难以理解。新浪微博网友@BiuBiu卜0415说:“三道杠就是阿迪啊,还不够特色吗?” @Mt-Leong 表示:“发展到现在,一看到三道杠不都是想到阿迪吗?经典的代表。”@潘潘胖多啦说:“不太理解,简单也能成为一种标志这没什么问题,况且阿迪已经很有影响力,大多数人看到三条纹就能想到阿迪了吧,明显符合商标的显著特点且便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要求了。”@EnderSuper说:“这是他们的文化,无论是否好看,都应该受到尊重”。@等你下课一起喝珍珠奶茶呀说:“经过品牌的广泛宣传,使用,已经品牌的影响力,已经具有显著性了啊”。@鲸鱼烧麦说:“至少看到这个就想到阿迪达斯了”……
笔者还发现,网络上的个别报道甚至基本事实错误。例如某网站发表的一篇文章标题为《从此再无三叶草!阿迪达斯商标被判无效》。实际上,被称为“三叶草”的图形商标与本次判决毫无关联。
随着这一消息持续发酵,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些专业人士先后发表文章指出相关报道不严谨之处。一名微博ID为@黑海岸的奥伯丁的所言表示:“隔行如隔山……再简单的logo,即使是三条纹,也是有明确的标准的。所以这个判决的报道就不是很认真,大有忽悠外行的意思。哪些情况下无效,哪些领域有效才是关键。” 但上述文章仅限于行业内传播,对此案作出错误解读的文章和言论依然不时出现。
8月,知产领域一些自媒体公布了欧盟普通法院这份判决书的中文译本,字数近2万。鉴于不少网友认为判决难以理解,笔者咨询了相关专家,对法院判决第12442166号商标无效的理由予以解读。
据了解,此案发生在2014年,欧洲比利时鞋品牌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确认阿迪达斯第12442166号商标无效。2016年,欧盟知识产权局认可了此项请求,理由是该商标缺乏内在显著性特征,阿迪达斯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经使用获得显著特征。此后阿迪达斯提出申诉,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二上诉委员会在2017年驳回申诉,宣布该商标无效。阿迪达斯起诉至欧盟普通法院后,法院于6月19日作出判决,维持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裁定。
判决显示,被宣告无效的第12442166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商品上,注册文件中包含商标描述“商标由三条平行等距的同等宽度的条纹组成,可以以任何朝向应用在商品上”。
在报道此案时,不少媒体提到了“缺乏显著性”问题。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杜颖指出,显著性是商标获得注册的必要条件,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可以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这是各国《商标法》的普遍规定。在第12442166号商标无效案中,阿迪达斯就是希望法院认可这件三条纹商标通过使用取得了显著性。判决重点围绕商标的定义、使用的认定以及证据的确认等方面展开。
据了解,为证明这件三条纹商标通过使用产生了显著性,阿迪达斯提交了接近1.2万页的证据,包括显示三条纹图形商标图案的产品目录、宣传材料、与营业额、营销广告费用有关的数据、市场调研报告等。
但是,由于阿迪达斯与法院对第12442166号商标的定义理解不同,造成双方在“使用”的认定上产生较大分歧。杜颖解释说,从描述来看,按照阿迪达斯的理解,申请说明中没有限定高度(长度)及朝向,因此这件商标在使用时可以延伸、剪裁或以倾斜角度剪裁。普通法院则认为,商标说明中没有指出长度可以变动或斜角剪裁,因此变动后的图形都不是争议商标。也就是说,法院对商标的定义作出严格限制,比阿迪达斯的理解缩小了很多,这种限缩直接影响到法院对于“使用”的认定。
正因理解的不同,阿迪达斯认为只要没有改变第12442166号商标的显著特征,只是改动某些元素,也是对该商标的使用。欧盟普通法院则认为由于商标“太过简单”,因此轻微的改动就属于对显著特征的改变。例如,从颜色上来说,“浅底的有色三条纹”能被认为是对该商标合理地改变使用,但“白条黑底三条纹”的反向配色方案则不被认为如此;从形态上来说,那些“斜三条纹”是对该商标做了大幅的改变,只有垂直的条纹才被认为是对原商标的使用;从比例上来说,一些长度缩短的三条纹也是对原商标的改变。
基于上述标准,阿迪达斯提供的大部分证据被排除在外,法院认为这些证据无法证明第12442166号商标通过使用取得了显著性。
对于显著性的地域范围,法院认为,对于一开始在所有成员国都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只有在证明该商标通过在整个欧盟范围内使用而获得显著性,才能获得注册。同样是由于法院对商标定义的严格限缩,导致大量证据未被认可,最终被认可的证据只有阿迪达斯在5个国家进行的市场调查。法院认为,5个国家的调查证据不能证明这件三条纹商标在整个欧盟范围内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对于这一判决对阿迪达斯产生的影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表示,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欧盟普通法院认定第12442166号三条纹无效,并不意味着该商标在其他地区以及具体的欧盟成员国无法获得商标权保护。而且,阿迪达斯还有很多件不同图案、颜色、形状的三条纹商标,这些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欧盟依旧受到法律保护。而且,在包括德国、美国、法国、英国、日本在内的经济体,阿迪达斯的三条纹都是有效注册的商标。可见,《阿迪达斯痛失三条纹》《阿迪达斯使用70年的三条纹商标被判无效》等此类标题并不准确,错误的报道是造成消费者困惑的根源。
杜颖指出,欧盟普通法院认定第12442166号三条纹商标无效,主要是因为对商标图形做了非常严格的限缩解释,对变异允许规则进行了严格限定的适用,因此大量排除了阿迪达斯认为属于图形商标说明范围的商标使用证据和“大致相同”的商标的使用证据。换言之,如果阿迪达斯按照欧盟普通法院所界定的范围进行新一轮的申请,并根据其申请提交相应的使用证据,那结果是否会不一样?
阿迪达斯方面则表示,无论如何,它都将一如既往维护商标权益,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商品。
阿迪达斯由阿道夫·阿迪·达斯勒先生(Adolf Adi Dassler)在德国创立。1949年,阿迪·达斯勒先生以自己的名字为灵感,创造了“adidas”品牌,注册了自己的公司和首枚标志,该标志由“ADOLF DASSLER ADIDAS SPORTSCHUHE”文字和一双带有“三条纹”的运动鞋构成。从此,“三条纹”就一直用于阿迪达斯运动鞋上。1967年,阿迪达斯正式推出服装产品,由“足球皇帝”弗朗茨·贝肯鲍尔担任代言人,“三条纹”标志使用在上衣袖子和裤腿侧边。
阿迪达斯与“三条纹”共经风雨已有70年之久,它淋漓尽致地将“三条纹”元素使用在它的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在阿迪达斯的产品、广告、办公大楼,都随处可见“三条纹”的身影。如今提到阿迪达斯,消费者脑海里就自动浮现出经典的“三条纹”。显然,“三条纹”已经成为阿迪达斯的品牌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