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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审判和诉讼新动向

发布时间:2023-04-18 10:01:45             来源:ivy

2017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首次突破20万件,与2016年同期相比增长率达到40.36%,创历史新高。2017年11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深改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这一重要文件.


2018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两办”)对“意见”予以印发,这是“两办”印发的第一个专门面向知识产权审判的里程碑式的纲领性文件,值得广大知识产权权利人认真对待。


“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一直是知识产权维权领域存在的顽疾,“意见”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指导性意见。以下笔者对部分“意见”内容提出自己的解读。


解决“举证难”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一直实行跟其他类型民事诉讼同样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然而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仅仅依靠作为原告的权利人很难通过合法渠道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以及侵权造成的损失取得证据。


“意见”提出“适当加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建立激励当事人积极、主动提供证据的诉讼机制,探索建立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等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正是对“举证难”问题的回应。


如何解读上述的意见呢,笔者以为,或许可以从美国民事诉讼中的Discovery程序得到启示。Discovery程序有译为“证据开示”或“证据披露”的,也有译为“搜证”程序的(以下简称“搜证”程序),美国的搜证程序容许诉讼双方取得对方资料程度比全球其他国家深入许多。


上图为典型的美国专利诉讼流程,搜证程序在其中占据很重要的地位。搜证程序(discovery)包括书面质询(interrogatories)、要求提供档案(document requests)、口供证词(depositions)及要求确认事实(requests for admissions)几个部分。


知识产权诉讼的被告收到诉状之后,通常会同时要求原告提供支持其指控的证据,这一程序就叫Discovery。被告这一做法的目的是先了解原告手中究竟掌握了多少底牌。对被告来说,可透过搜证程序(discovery)要求审阅与专利开发及竞争产品相关的文件,特別是不利于专利有效性的资料,例如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权人是否故意对美国专利商标局隐瞒事实。


同样原告也会要求被告提供支持其辩护理由的证据,可以详细询问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构造、操作、销售资料,以及审阅研发、测试、销售和利润的相关文件和纪录。


双方要求提供的证据包括证人名单、纸件文件、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等,几乎无所不包,双方相互向对方提交自己的资料,就数个或者数十个证人进行讯问,在此期间还会向法院提交若干搜证动议(Discovery motion), 要求法院干预对方的不合作行为。


搜证程序对双方都具有威慑作用,如果一方明明掌握了证据却不交给对方,今后就不得在法庭上使用。在搜证程序后期双方可提交提前判决动议(Summary Judgment Motion)就专利有效无效、产品侵权与否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大部分的美国专利诉讼经过搜证程序之后通过提前判决动议就结束了。


我国目前的知识诉讼程序中虽然也有证据交换制度和法官依职权调查制度,但实际上远远没有发挥威力,本次“意见”出台后期待能有更进一步的制度设计。


解决“赔偿低”


“意见”提出建立“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


现行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中,只有商标法第63条规定了“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惩罚性赔偿”。可以预期专利法和著作权的下次修订中,也会加入类似法条。


“意见”对将来的赔偿认定数额定下了基调,即通常只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才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否则一般侵权案件仍适用填平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或否认被告侵权的恶意,就成了知识产权诉讼实务中必须重点研究的问题。


解决“周期长”


“意见”提出“完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长”问题”,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


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成立以来,截至2017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一共发布了92个指导性案例,其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占了20个,这种指导性案例当然也为下级法院统一裁判标准提供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下级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这些指导性案例。


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也经常会引用这些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此外,每年426宣传周的新闻发布会上,都会公布知识产权十大案件和五十件典型案例。最高法特别提到了腾讯和360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审判专门化


“意见”提出“进一步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律的专门化审判体系,实现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


继2014年设立北京、上海、广州3家知识产权法院后,2017年开始,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又增加了第二梯队。2017年1-2月,南京、苏州、武汉和成都4家知识产权专门法庭挂牌运行,8月以后,合肥、杭州、宁波、福州、济南、青岛、深圳等地知识产权法庭也先后正式挂牌运行。进入2018年以来,又有西安、长沙、郑州等地知识产权法庭先后成立。




此外,还有重庆设立的两江新区知识产权法庭、南京江北新区知识产权法庭、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庭、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知识产权巡回审判法庭等机构,一时间,知识产权法庭几乎成了自贸区、国家级高新区、示范园区的“标配”。


这些知识产权法院和法庭的设立,将分散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部门的知识产权审判职责“三合一”,统一由一个相对独立的审判机构行使,而且往往是跨区域管辖。比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京津冀地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杭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6市的知识产权案件,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则管辖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舟山市5市的知识产权案件。


根据“意见”的表述,将来我国很有可能进一步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


知识产权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后,专业性得到保证了,但便民的问题也出现了,当事人异地打官司跑远路的问题不可避免。为此“意见”提出“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随着科技创新的发展,知识产权法院也用上了创新科技,具体做法上各地法院都推出了一些便民措施。


比如广东知识产权法院在中山、汕头、东莞等地设立远程诉讼服务处,并在近日实现了网上立案;有的法院实行“跨域立案”服务,官司虽然是在杭州知识产权法庭打,但原告却可以把起诉状交到家门口的法院;有的法院推出“智慧庭审”系统,可以在网上开庭,当事人坐在家里,足不出户就可以参加诉讼。




“广州微法院”“浙江微法院”等微信小程序先后上线,当事人利用这些微信小程序能立案、开庭、调解、执行立案,可以在线完成排队取号、立案、缴纳诉讼费、阅卷、开庭等几乎所有诉讼活动和诉讼辅助活动,而不用像以往一样经受劳累奔波之苦。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中国首个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也启用了小程序,当事人在手机上点开杭州互联网法院微诉讼平台,人脸识别核验身份后,填写结构化诉状,上传电子证据点击“申请立案”。系统自动将案件信息同步到杭州互联网法院网上诉讼平台,智能立案系统进行审核,完成立案,微诉讼平台即时显示案件状态、案号等信息。该平台第一案立案成功,坐等开庭即可。


可以说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正在逐步实现而且永无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