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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85638号、25197851号“小伴龙”商标异议答辩

发布时间:2022-02-25 10:36:45             来源:ivy
01被异议人

深圳市有伴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有伴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专注于学龄前儿童互联网早教产品。公司致力于通过互联网、新兴多媒体、出版、实体产品与服务等方式,促进学龄前儿童教育与成长事业的发展,专门为0-8岁学前儿童设计的伙伴式早教产品,主产品小伴龙APP是学龄前教育领域有影响力的早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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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小伴龙卡通形象逐渐深入人心,开发制造与小伴龙卡通形象有关的衍生品逐渐成为“小伴龙”品牌未来发展的方向。因此,有伴公司委托深圳市知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陆续为其注册“小伴龙”商标,目前,有伴公司享有“小伴龙”及图形等著作权及商标涵盖30多类。

2018年04月13日及07月13日,有伴公司申请的第25197851号(第十七类)、第25185638号(第六类)商标“小伴龙”分别通过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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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新建材是新型建材新型房屋集团石膏板产业集团。1980年,北新建材确定主产品商标为“龙”牌。目前,北新建材使用“龙牌”为产品名称及商标的产品有石膏板、矿棉板、轻钢龙骨、烤漆龙骨、岩棉、漆、散热器等。

北新建材认为,有伴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北新建材注册在先的商标近似,侵犯了其在先商标的权利,遂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北新建材提出的引证商标有:①第十九类:3125653-龙牌及图商标2008年曾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第六类:14821518-龙牌;14005152-绿色龙;③第十七类:16794084-龙牌;16794089-龙4266766-龙牌19872944-龙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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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理由

1、“龙牌”在全国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具有极高知名度,属于事实上的驰名商标。“龙牌及图”商标于2008年曾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和呼叫上极易混淆。①从含义上,都是以“龙”为核心,并未创造出区别于引证商标“龙”以外的其他含义。②从呼叫上,被异议商标呼叫为“XIAO BAN LONG”,引证商标1呼叫为“LONG PAI”,都以“LONG”为核心,口口相传极易混淆。
3、被异议人在申请被异议商标时主观上存在恶意,攀附目的明显。
4、与该案被异议商标同包含“龙”的“千禧龙”、“板龙”、“北新胜龙”等16个案件中,商评委/法院均作出了支持异议的决定/判决。异议人认为本案与上述案件具有相同性质,应该同案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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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第6类“金属支架、五金器具、金属锁、保险柜、金属托盘、金属箱、金属标志牌、金属制兽笼、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金属风向表、树木金属保护器、普通金属艺术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1在第19类的“石膏板”等商品均为建材家装商品,具有极强关联性;以及与引证商标2、3涉及商品为同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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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元代理答辩理由

被异议人收到商标被异议情况后,决定委托深圳市知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局进行异议答辩。知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详细研究案情后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不近似,不存在恶意攀附抄袭的情形,请求商标局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具体答辩理由如下:


1、引证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事实不适用于在后的案件,驰名商标的知名度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曾经的驰名商标多年未使用或相关产品逐渐退出市场,使其已不能继续构成驰名商标等客观情况的存在,故而驰名商标必须实行“个案认定原则”,在先的认定或判决的效力不能及于本案。

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从整体形象、含义、读音上均可明显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①从含义上:被异议商标的标识与引证商标所指代事物不同,经过拟人化设计,整体形象差异显著,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从文字上看,被异议商标强调的是“小”和“伴”,指代“幼小的”和“伙伴”。被异议商标拟人化设计的形象,是为了强调“伙伴”的含义。

而引证商标是图文组合商标,图形为经过简化变形处理的传统龙头和恐龙身体相组合的图形,并用方形框围住,从整体上更接近恐龙形象。而其他引证商标同样指代的是传统的龙。

被异议商标无论从形象或含义上,都被赋予了拟人化的形象和含义,其所指代的事物及拟人化的形象为“小伙伴、小龙人”,与引证商标所指代的传统动物龙的形象明显有着质上的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小龙人形象与引证商标可以明显被识别区分,不会被大众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②从呼叫上:被异议商标唤作“XIAO BAN LONG”,与引证商标“LONG PAI”、“LV SE LONG”在读音上完全不同,区别明显,不易导致大众混淆。


3、被异议商标并没有抄袭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的独创商标,具有自身的创意和其独特的含义,且在市场上广泛使用,已具备了一定了影响力和知名度,“小伴龙”所属产品用户覆盖率较高,在市场上具有的较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答辩人已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相关公众在看到被异议商标“小伴龙”时,立即会联想到答辩人,不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4、引证商标1指定的19类商品“石膏板;石膏;混凝土建筑构件”等与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柜,金属托盘,金属箱,金属标志牌”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或场所等方面均不相同,不属于类似商品,也不存在某种关联性,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任何混淆和误认。


本案争议焦点分析

商标局认为深圳市知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提交的上述材料能够证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不近似,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宣布第25185638号、第25197851号“小伴龙”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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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一: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方与被异议方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小伴龙”商标是否与“龙牌”、“龙”、“绿色龙”等商标近似。
那么,什么是近似商标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对此进行了规定。所谓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则要遵循以相关公众作为判断主体的原则。基于商标的功能是识别商品来源,人们并不会对商标施加特别注意力,因此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标准来评判商标是否容易混淆,对比时要采用隔离对比、整体对比与要部对比,分析混淆可能性。

焦点二:驰名商标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在于异议方声称的“龙牌”在本案中到底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一旦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就可以根据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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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内涵,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同时,也明确规定了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也就是说,认定结果仅对该案件有效。驰名商标是一种商标保护制度,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具有一次性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不可重复使用。因此在本案中,若异议方主张引证商标属于驰名商标,需要在本案的审理中重新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遇到商标异议怎么办


  综上,若在申请商标过程中遇到类似情形,深圳市知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建议:

  ①首先观察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近似,若不近似,商标异议极大可能不会成功。

  ②不要被引证商标所称的“驰名商标”吓倒,驰名商标需要在争议中重新认定,引证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不必然导致异议成功。

  ③判断商标是否类似还要注意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商品涵盖类别是否相同,若类别不同,则构成近似的可能性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