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近似查询的步骤
山西省晋城市天泽太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天泽太行公司)的前身山西省晋城市太行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太行公司)因破产清算,2003年7月未能及时对其“太行及图”商标进行续展。
在天泽太行公司破产后,太行公司原职工李某于2004年11月在第7类印刷机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太行TAIHANG及图”商标。
天泽太行公司认为李某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遂于2013年8月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商评委裁决:
2014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天泽太行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第186411号“太行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一直持续使用。在涉案商标“太行及图”已停止使用5年之久,且专用权期限届满又未续展的情形下,尚难以认定李某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据此,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天泽太行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泽太行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其涉案商标“太行及图”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一直持续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具有一定知名度,且李某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被诉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李某与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定李某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天泽太行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据此维持了原判,即撤销商评委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在涉案商标“太行及图”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况下,李某明知在先存在的涉案商标,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涉案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加之其曾因使用“太行”字号被司法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等事实,难谓其没有借用涉案商标“太行及图”在先市场声誉的恶意。
该案涉及到多年使用的商标,因特殊原因未进行续展,甚至未使用而导致商标无效以及未持续使用的情形。
出现这种情况的一般原因如下:第一,企业管理混乱,无专门管理部门或者无专人负责商标事宜,导致注册商标到期未能及时进行续展;第二,企业改制过程中,由于缺乏足够的经验,导致无形资产被疏忽处置;第三,企业为了节省费用,往往在商标到期前申请注册新的商标,但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需要一定的时间与流程,导致商标有效期满前无法拿到商标注册证,原有的注册商标也无效了;第四,企业提交商标续展申请的手续不齐全,而商标审查时间超过了商标有效期,企业的续展申请被直接驳回,导致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该商标法是保护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到期未续展的原因有很多,如果企业可以证明其却有合理的理由导致未续展,基于立法的本意应侧重予以保护,毕竟对于新申请注册的商标而言,其更多的是“不劳而获”。
当然,对于那些确实多年未用,目前也无继承人的商标,则不应盲目地扩大保护的范围,以维持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综合上述因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上述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对于企业而言,根据经营需要,规范管理,及时注册、变更、转让、续展、许可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