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供第38类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
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成功案例
【案情基本介绍】
第16380006号“海那边hainabian及图”商标(在先商标)所有者认为,第17263031号“海那边HINABIAN及图”商标(在后商标),与自己的在先商标构成类似商品近似;并称在后商标申请人在明知有在先商标已存在仍申请,其行为属于恶意抢注,故对在后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随后,被无效宣告的商标所有者委托知元公司进行无效宣告答辩。
无效宣告申请人:厚实建筑公司(简称)
在先商标:
申请/注册时间:2015年2月13日/2017年8月7日
核准注册类别:38类
被申请人:海那边科技公司(简称)
被无效宣告/在后商标:
申请/注册时间:2015年6月23日/2016年10月28日
核准注册类别:9类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知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海那边科技公司推出的APP
无效宣告答辩策略
通过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后,知元做出以下答辩:
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
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也没有任何的其他代理或商业关系。
针对申请人可能质证的角度,知元帮助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2017年3月被申请人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合同、银行单据及发票;被申请人2015年至2018年缴纳的国税、地税的纳税证明等证据。
无效宣告结果
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在后商标予以维持。
知元总结
商标注册完成后并非万事大吉,也可能会面临被无效宣告,或是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提起撤销。
该案例中,被申请人进行答辩时,还附带提交了各种单据及合同证据等,知元认为这些证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起到预防和准备作用,以此加大成功的概率,确保维持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