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供第38类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
撤三复审:商标局基于撤三申请下达相关《撤销三年不使用裁定》,其中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任何一方如不服商标局的裁决,均可提出复审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四条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所需资料:
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其他复审理由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