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2024年商标法修正内容及对中国商标注册人的影响和建议
最近笔者代理一起知识产权外观专利诉讼案,本文以笔者以本案及多次在深圳中院出庭参加知识产权诉讼的经验,说说知识产权诉讼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
本案简介
本案笔者代理原告起诉被告侵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研发出新产品后第一时间申请了专利,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现很多厂家在京东、天猫、亚马逊等各大电商平台低价销售侵犯其专利的产品,导致原告产品销量下滑,损失严重,因此决定起诉侵权厂商。广泛调查后原告在笔者建议下锁定其中一家侵权厂商向深圳中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于日前在深圳中院第十九法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注意事项
对善战者而言,诉讼的胜负其实在进入诉讼之前就已经定下来。孙子兵法有曰,「胜兵先胜而后求战」。作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原告,要注意以下问题。
原告自身专利权的稳定性是首先需要考虑的,尤其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起诉前应该对自身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授权条件进行评估,可以向专利局要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这个考虑贯穿到平时的工作中,就要求企业一有新的产品或技术开发出来,就应该尽快申请专利,切不要以为这个技术反正是我自己开发的,早一天晚一天申请或者不申请都无所谓,因为在诉讼战场上,有效的专利证书才是真正有效的维权武器。
面对市场上众多的侵权厂商,选择什么样的对象作为被告尤其是第一个被告是需要仔细思考的,通常以「首战必胜」的原则选择在法院管辖上、程序上不会有太多意外的厂商。只要拿到第一个胜诉判决书,虽然中国并不是判例法体系,但有一个胜诉判决书在手后,再去跟其他侵权厂商沟通就容易得多了。
原告在证明被告侵权事实的时候,通常要选择公证的方式。因为公证是法院最常接受的最有公信力的证明文件,对电商平台的侵权行为,可以选择网页公证加购买公证,要留意公证过程中的细节不要有破绽,否则公证证据一旦不被采认,原告将陷于极度不利的境地。除了在起诉前做一次公证,起诉之后开庭审判前,如果被告的侵权仍然在销售,可以再做一次公证,以此证明被告侵权的恶意,并请求法庭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加以考虑。
在确定己方的诉讼请求和法律依据时,原告方要想清楚并准备好相应证据,比如对外观专利,到底是主张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相同还是近似,到底是主张被告制造产品还是销售产品,因为制造产品与销售产品承担的侵权责任是不一样的。主张被告制造产品时,要注意寻找相关的制造证据,比如产品外包装上是否有注明生产商,产品是否有相关的商标,笔者在日前的案件中就以该商品的注册商标主张被告为该产品的生产厂商。
在遇到被告以有合法来源进行抗辩的时候,要注意核实被告提供的供货商公司是否真实存在,日前笔者代理的案件中,被告就以一家根本不存在的公司声称为其供货商,被笔者识破。此外还要注意核实被告是否提供了供货合同、商业发票、支付凭证、出入库单等一整套证据形成证据链,从而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
被告注意事项
如果你不幸哪一天也收到法院传票,成为知识产权诉讼的被告,也不要惊慌,按照笔者提供的以下清单逐一检查,看看是否能够成功抗辩。
首先看管辖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有些原告为了方便自己诉讼,往往选择对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但从法律上可能并不满足法院管辖的规定,这时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转移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再看原告主张的专利,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靠谱的证据,向专利复审委提出对该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拿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后,在答辩时向法院请求对本案中止审理,等待该专利的无效宣告结果。
仔细研究原告提供的证据,比如公证书中是否有破绽,在做网页公证时是否没有表明如何一步步找到相应网页,而是直接输入一个网址进行公证的情形。只要突破公证书的证据力,整个案件基本上就成功大半了。
在侵权比对上,如果确实认为己方产品没有落入对方专利保护范围,应该着重阐述己方产品与原告专利不同之处,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是否符合全要件覆盖原则,对于外观专利,是否产品在整体形状、各部分比例上有重要的不同点。
如果在侵权比对上没有太大发挥余地,接下来可以考虑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如前所述,以这个理由抗辩时需要提供一整套证据,如果没有形成证据链,被法院采纳的机会不高。或者提供自身获利不多的证据,但如果没有真实的财务账册,其他证据都难被法院采信。
最后还可以现有技术抗辩,主张我方产品或方案采用的是已有的公知技术,虽然不直接否定原告的专利效力,但如果以同样的证据去提无效宣告,成功的希望也是很大的。
被告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在答辩状或庭审中说,我方的产品也申请了专利,然后拿出一个申请日晚于原告专利申请日的专利,然而这恰恰是笔者在多次庭审中看到的被告的抗辩理由。另外,被告也不要拿原告的产品与自己的产品进行对比,因为法庭审理的是被告产品是否侵犯原告的专利。
几个常见问题
在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诉讼中,是否需要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诉讼立案的相关规定,立案是不需要的,以笔者的经验,深圳中院的法官在诉讼中也没有要求原告一定要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当然原告主动提供了更好。
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根据最高院2016年的司法解释,法院可以责令被告提供侵权产品相关的财务账册,以财务账册的审计结果来确定被告的获利金额。以深圳中院的做法来说,法院会要求双方签署认可审计结果的同意书,签完之后,原告对审计结果基本上就失去了可预测性,有审计出来被告获利为零甚至亏损的案例,最后被告就只赔偿律师费。因此除非对审计结果有强烈的自信,一般还是不太建议采取这种方式。
需要在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庭(审判大楼二楼)庭审现场当庭上网演示证据的,最好自备电脑和WIFI热点,因为知识产权庭没有网线和WIFI,有的法庭审判长的电脑可以上网,此外,审判大楼三楼还有一台可以上网的电脑,可以申请到那里进行现场演示。
本文作者微信号:stanton。